快 訊

 

日    期

新    聞    訊    息

2008/12/16 德國商業展覽會上產品被控侵權因應須知
2008/11/15 智慧局研擬將專利輔助侵權概念於專利法修正案中明定
2008/10/15 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2008/09/15 專利特許實施修正草案公聽會議紀錄
2008/08/13 專利特許實施制度修法爭點及進展
2008/07/14 美國專利商標局擬調高2009會計年度各項專利規費
2008/06/16 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2008/05/13 WTO「修正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
2008/04/16 智慧局已公佈970331商標法修正草案第1次研商會議紀錄
2008/03/14 2008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開始報名,歡迎舊雨新知踴躍報名參展!
2008/02/15 歐盟可能通過「汽車零組件工業設計保護之修正法草案」。
2008/01/29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將在97年2月14日於智慧局舉行
2008/01/03 智慧局平衡客觀條件之差異自97年1月1日起調整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案件之申復期間。
2007/12/28 延長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
2007/12/06 「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已開始提供中國新型專利英文資料。
2007/11/23 提供「新式樣專利圖說圖面說明及圖面製作須知」於智慧局網站供申請時參考。
2007/11/06 智慧局「商標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96年第2次會議紀錄資料。
2007/10/22 2007年商標侵權國際研討會各國講師講授電子資料
2007/10/08 中草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草案修正公聽會。
2007/09/13 「台客」商標爭議落幕的省思。
2007/08/24 智慧局將擴大辦理「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讓新型專利權人更有及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2007/08/10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即日生效
2007/07/26 訂定「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2007/07/26 2006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前20大技術領域與EPO專利申請量前10大技術領域動態關係
2007/07/05 「格格自律 部落客看過來」 保護著作權網路宣導活動
2007/6/20 P2P已立法-立法院今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07/6/14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師法。
2007/06/08 智慧局作成廢止國碩公司特許實施飛利浦公司5項CD-R專利權之處分。
2007/06/05 民眾於網路拍賣盜版影音光碟不論獲利多少均屬違法行為。
2007/05/25 公告修正商標及著作權部分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即日起施行。
2007/05/09 2006年我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案產業技術類別動態。
2007/05/01 96年5月10日起停止寄發第二期商標註冊費業以收訖書函。
2007/04/28 慧局建置智慧財產權修法論壇,供大眾提出修法建議。
2007/04/24 關於聯合新式樣專利權之讓與、信託、授權實施、設定質權或繼承等異動登記。
2007/04/2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96年以後局發部份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未檢附「檢索報告」之疑義說明。
2007/04/14 專利舉發申請案,舉發理由書內所載引證之書證為公告本,而實際為附公報本,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之原則。
2007/04/0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圖式上文字是否需註記,將不於程序審查階段進行判斷。
2007/03/29 Intel又一筆記型電腦防過熱專利技術誕生。
2007/03/28 專利曝光Nokia手機將包含一個搖桿。
2007/03/26 蘋果新專利曝光 支持週邊設備熱插拔。
2007/03/2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開始接受報名民國95年的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活動
2007/03/22 任天堂Wii反向操作 以下載經典遊戲另闢商機。
2007/03/20 柯達申請“可服用”RFID標籤新專利。
2007/03/13 如何申報北京市著名商標。
2007/03/10 不得於延續案申請過程中再度主張(Recapture)已聲明放棄的權利範圍 。
2007/03/05 智慧財產法院二法通過,專利商標行政救濟新紀元。
2007/03/02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已堂堂進入第3年」-「智慧財產種籽師資進修培訓班」暨「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班」正式起跑!。
2007/02/07 大陸釋善意,「阿里山」、「日月潭」重回寶島。
2007/02/02 發明專利審查績效。
2007/01/25 專利舉發人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經舉發撤銷確定,文件及規費說明。
2007/01/02 第93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12/2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透明化─「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2006/12/01 智慧局在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前將先行通知專利權人俾利專利權人就其內容有表示意見機會。
2006/11/27 第92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11/22 95年11月16日之95年度商標學術研討會資料。
2006/11/13 推動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制度革新。
2006/10/25 第91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10/19 商標專有名詞中英對照(2006年版)業已完成並置於智慧財產局網站提供民眾查詢參考。
2006/10/16 變更商標權人外文名稱及將商標代理人先行解除後再為新增者,均無庸繳納變更規費
2006/10/02 擁抱職棒熱潮應注意不要侵害他人商標權

2006/10/01

第90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09/12 有關洽詢菲律賓政府依WTO/TRIPS協定應受理我國專利、商標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一事

2006/07/18

研修專利法,制度大鬆綁。

2006/07/04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修正發布。

2006/06/19

第87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05/23 第86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05/01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及依職權審查」修正草案

2006/04/14 第85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04/13

新增專利、商標及國際分類相關連結

2006/04/06 網路拍賣影音等光碟法律效果之說明

2006/04/03

專利相關申請簽章審核處理原則草案公聽會。

2006/03/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配合中央研究院同步推廣「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機制

2006/03/06

舉發書證影本,程序審查階段無庸補正

2006/02/21 第83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2006/01/09

第82期「智慧財產權網路資源快訊」已發行。

 


 標    題

德國商業展覽會上產品被控侵權因應須知。

日    期

2008/12/16

主題內容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針對日前諸多國內廠商至德國參展,卻發生被控侵權的問題,已在其網站放置有德國展覽產業協會(AUMA)提供參展廠商遭遇參展產品被控侵權問題時之因應須知「Pirate products at German trade fairs」1份(如附件英文版),供參展廠商參考。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智慧局研擬將專利輔助侵權概念於專利法修正案中明定。

日    期

2008/11/15

主題內容 

專利法中有關專利侵權相關規定,智慧局於近日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司法實務界及產業界代表,就專利侵權涉及之主觀要件、類型、求償範圍及證據保全等相關事項,召開諮詢性公聽會議。其中尤以明定專利輔助侵權(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規定之議題,引起熱烈討論。考量專利權保護的全面性,智慧局研擬將專利輔助侵權之概念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明定。
專利輔助侵權概念的形成,主要是導因於早期各國對於專利侵權的認定以被控侵權人實施被記載於請求項中全部之事項為前提,始被認定為侵害專利。惟在某些情況,被控侵權人雖未實施專利發明中的全部內容,但所實施之部分為該專利權之核心部分(essential element),對專利權造成直接侵害的可能性極高且為被控侵權人主觀上所明知時,若對此等行為置之不理,將會使發明專利權之保護失去實益。因此,在美、日、韓及歐盟等國乃就此等造成直接侵權可能性極高之預備或幫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一併於專利法中明定屬輔助侵害專利權之行為。
最早的輔助侵權案例,是美國1871年的Wallace v.Holmes案。該案專利是一經過改造的煤氣燈專利,由燃燒器和燈罩組成。燈罩對於該專利雖是不可缺少的,但該專利與現有技術間主要區別點在於燃料器結構的不同。被控侵權者僅製造燃燒器部分並告知其購買者自行與任何可作為燈罩之物組合的行為,依美國法院以往判例雖不構成專利侵權,但在該案中,美國法院首次認為被控侵權人的行為實質上是促使其購買者為專利侵權行為,已對專利權造成實質上的侵害,而認定被控侵權人須負擔相關專利侵權之責任。該判決不但影響美國後續司法實務對專利侵權個案的認定,該國更於1952年專利法中將此類侵權型態予以明文規定。英國、德國及日本亦受美國法影響,而依續於其專利法中將此侵權行為型態納入規範。
我國近10年間專利申請件數成長幅度高達65.90%,並持續呈正向走勢,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2004年台灣人民於美國核准發明專利的件數接近六千件,已占美國核准發明專利的第4名。因此,如何強化我國專利權的保護更是刻不容緩。有鑑於此,智慧局已研擬於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將輔助侵權的概念纳入,期能提供專利權更全面的保護,並進而達到提升企業投入創新意願與國家總體競爭力之目的。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

日    期

2008/10/15

主題內容 

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其網站澄清說明如下:
一、 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
二、 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 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專利特許實施修正草案公聽會議紀錄。

日    期

2008/09/15

主題內容 

智慧局針對專利特許實施制度於97年8月18日召開之「專利特許實施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該會議之會議紀錄已彙整完成,詳細內容可至智慧財產局進行下載、閱覽。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專利特許實施制度修法爭點及進展。

日    期

2008/08/13

主題內容 

智慧局針對專利特許實施制度於7月8日召開修法諮詢座談會,並廣邀相關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團體提供修法建議。會中針對現行專利特許實施制度七大議題進行討論,智慧局將綜合各方意見,研擬具體修正條文後,擇期召開修法公聽會。
專利法特許實施制度於83年時,參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 第31條規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正,而於第78條至第80條(現行法改列第76條至第78條)中就強制授權之授權要件、申請之程序要件以及終止情況等加以規定。自該條規定增訂迄今,智慧局曾就飛利浦公司之CD-R專利及羅氏公司之克流感疫苗專利二件案例,核准國碩公司以及行政院衛生署強制授權之申請。然而該二案之作成引起國內學界、專利使用需求者以及國內外專利權人團體對於我國特許實施相關規定之熱烈討論,甚至引起歐盟、美國及日本的關切。基於配合杜哈部長宣言及總理事會2003年決議之相關新增條文,將專利特許實施制度於專利法全盤修正案中納入檢視,修正重點包括:
一、 用語及定義之修正。包括將「特許實施」之用語,修正為「強制授權」,以及再發明定義之檢討。。
二、 特許實施事由適宜性之探討。包括將「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作為得特許實施之事由之適當性,以及現行法所定在以特許實施糾正不公平競爭時,須待法院判決或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以及由專利專責機關處分合宜性之研討。其中尤以特許實施糾正不公平競爭時,究宜由何機關作成?引起與會熱烈討論。依我國法制,有關不公平競爭事項,係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權責,因此學者及產業界多認為除刪除現行條文「確定」二字外,並建議應予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作成處分時,得直接以特許實施作為處分之手段,或仿德國專利法之規定,將特許實施事項直接劃歸司法機關處理。惟因涉機關權責劃分與釐定,後續尚須進行機關協商始能確定,故未來修法方向特許實施處分之方式仍擬維持現制,由專利專責機關為之,並明定公平會需於處分中明確述明其認定有特許實施之必要後,再由專利專責機關據以為後階段的特許實施處分。
三、 特許實施處分程序及事後監督機制之檢討。包括於因國家緊急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等政府因應特殊情況而須特許實施時,專利專責機關將逕依緊急命令或需用專利權機關之通知,特許實施所需專利權並不作實質審查,以使機關權責明確。此外尚包括將現行法所定三個月內答辯之期間改為指定期間、於授予特許實施之同時一併核定適定之補償金以及明定特許實施事後廢止之事由等,俾使未來特許實施制度之運作更為合宜。
各國為了避免專利權人的獨占權與排他權範圍過廣,進而限制了其他人利用技術及影響公益或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多有特許實施之規定,TRIPS第31條及巴黎公約第5條中亦有明定。美國雖未於專利法中明定特許實施之規定,但綜合觀察其於反競爭法、空氣清淨法、拜杜法案等執行之情況,本質上與特許實施之效果並無差異。對於專利法中有關特許實施之相關規定,智慧局將秉持一貫積極開放之態度,於廣徵各界意見後,在97年底併同專利法全盤修正案一併檢視,以回應各界就此議題之關注與建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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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美國專利商標局擬調高2009會計年度各項專利規費。

日    期

2008/07/14

主題內容 

美國專利法中訂有為應業務運作需要,可以依據年度CPI變動來調整收費的規定。故,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在2008年6月3日《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中公布擬調高2009會計年度各項專利規費的收費標準,以反映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簡稱CPI)的變動。

此次除電子申請基本申請費由75美元提高至80美元(漲6.67%)外,其餘各項規費調整幅度大多在3%至4.8%之間(詳細收費規則參見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ol/notices/73fr31655.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日    期

2008/06/16

主題內容 

Q1:聽說在門市、店面播放CD,供顧客觀賞聆聽,要付費取得授權才可以,是不是真的?
A1: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需要取得授權。
Q2:為什麼在店內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呢?我是購買正版音樂CD來播放啊!
A2: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CD,稱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購買正版音樂CD,只買到CD這個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CD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要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
Q3:那在店裡面打開廣播給客人聽音樂或打開電視機給客人觀賞電視節目,這些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是電台或電視台播送的,又不是店家播送的,難道店家也要先取得授權啊?
A3:要視情況而定:
(一)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只是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的開關,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店家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就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
(二)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如果店家的營業面積很大,或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例如旅館的房間或醫院的病房或者好幾層的賣場,店家為了讓營業場所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或收看電視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層樓或每個房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或藉用許多電視機把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電視機等增設收聽或收視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
Q4:上面的問題中提到了需要取得授權的情形,究竟如何取得授權呢?
A4:取得授權的對象是著作財產權人。有些著作財產權人組成著作權仲介團體,由團體對外進行授權,這些團體依法設立後經過政府機關來審議授權利用所收的使用報酬(權利金)。對於那些已經加入仲介團體的著作財產權人之作品,必須向該仲介團體去取得授權。
Q5:未取得授權的話,又會怎麼樣呢?
A5:著作財產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店家需要得到授權的情形而未得到授權的話,一旦權利人追究起來,恐怕就要負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要特別說明的是公開演出音樂CD時,雖同時利用到詞、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但製作錄音著作CD的唱片公司只有使用報酬請求權,並不會產生刑事責任。
Q6:那要去哪裡查詢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資料呢?
A6:我國目前經許可成立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3家,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有2家,各團體的聯絡方式和基本資料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team/copyright_team.asp)。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WTO「修正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刻正由立法院審議中。

日    期

2008/05/13

主題內容 

行政院已於本(97)年4月10日函請立法院同意批准WTO「修正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由於該修正案為WTO成立以來修正轄下協定條文之首例,備受WTO會員及廣大國際社會所關注。

經濟部表示,批准該修正案符合人道立場,且我國已有能力援助其他會員,此對提升我國國際事務能見度復有正面助益。預期該修正案批准通過後,將可使我國明白表達支持解決低度開發會員公共衛生用藥需求之立場,從而突顯我國樂於配合履行國際義務之意向,俾利我國更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活動。

WTO/TRIPS協定現行第31條條文雖規定WTO會員得將專利藥品強制授權予專利權人以外之他人製造,但對於會員若不具或欠缺製藥能力而面臨無人承製藥品之窘境時,能否經由其他會員代為製造並合法出口至該會員銷售,其規範內容並不明確,導致此等國家面臨罹患愛滋病(HIV/AIDS)、肺結核(tuberculosis)、瘧疾(malaria)等傳染病之公共衛生問題,往往束手無策。為解決此一問題,經WTO會員數年折衝,終於在2005年由WTO總理事會通過「修正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議定書」,同意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俾使欠缺製藥能力之會員,得以透過其他會員強制授權並出口所需藥品之方式,解決前揭問題。

依據WTO/TRIPS理事會決議,本案須於2009年12月31日前,經三分之二(即67%)多數會員同意,即生效力;對於未完成批准或未接受之會員,在本案生效後亦須一體適用。。截至2008年4月18日,已有美國、瑞士、薩爾瓦多、南韓、挪威、印度、菲律賓、以色列、日本、澳洲、新加坡、香港、中國、歐盟及埃及等15個WTO會員正式通知接受本議定書,占150個會員總數之10%。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智慧局已公佈970331商標法修正草案第1次研商會議紀錄。

日    期

2008/04/16

主題內容 

有關商標法修正草案第1次研商會議,業於本(97)年3月31日(星期一)上午假智慧局局19樓簡報室召開完畢,該會議紀錄經彙整完成,並置於智慧局「商標法修法論壇」中,提供各界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2008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開始報名,歡迎舊雨新知踴躍報名參展!

日    期

2008/03/14

主題內容 

2008年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自即日起至6月30日止接受報名,歡迎舊雨新知踴躍報名。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歐盟可能通過「汽車零組件工業設計保護之修正法草案」。

日    期

2008/02/15

主題內容 

歐盟汽車零組件市場每年約100億歐元,惟會員國之間對汽車零組件標準規範不協調,部分會員國要求汽車售後之零組件必須使用原廠之零組件,似有市場壟斷之嫌,歐盟執委會爰於2004年9月14日完成「汽車零組件工業設計保護之修正法草案」,提議終止汽車零組件之工業設計保護,惟部分會員國強烈反對,致該草案延宕多時,最後經歐洲議會之法律委員會進行各項評估後,於2007年11月20日支持該草案,並於12月13日獲得歐洲議會ㄧ讀通過,惟會員國將有5年過渡期以落實相關法規。鑒於歐盟「汽車零組件工業設計保護之修正法草案」可望於未來通過,依賴汽車零組件專業廠之程度提高,因此,我商似可加強拓銷歐盟汽車零組件市場,惟宜先瞭解出口產品是否符合歐盟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將在97年2月14日於智慧局舉行。

日    期

2008/01/29

主題內容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公聽會
開會時間:97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本局18樓會議室
主 持 人:王局長美花
聯絡人及電話:張慧珠(科員) (02)2376-7149

修正草案、會議議程及報名表請至智慧局網站下載。
欲參加公聽會者請依報名表格式填妥報名,如有書面意見,請提具體修正
條文及意見送智慧局參考與彙整。報名表及書面意見請函送智慧局或傳至電子
信箱chang00504@tipo.gov.tw,或傳真至(02)27365061。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智慧局衡平客觀條件之差異自97年1月1日起調整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案件之申復期間

日    期

2008/01/03

主題內容 

自97年1月1日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國外申請人之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審查意見通知函之申復期間,將由現行60日放寬為90日,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不超過180日。
智慧局強調,對於國外申請人於國內未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之國外專利案件,依法須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業務,囿於文件翻譯與郵電往返較為費時,相對壓縮案件申復之準備時間,國外申請人迭有反應,經考量國外法制及現行作業後,爰放寬國外申請案之申復期間,以減少國外申請人文件往返之不便。不過,智慧局目前面臨待處理案件審查人力不足之情況下,為避免新措施影響案件處理時限及審查質量之達成,特別籲請專利代理人及申請人全力配合,對於申復或修正已準備妥適之資料儘速送局審查,不待等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准予延長期間屆滿。
本措施對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准予延期申復函而期限於97年1月1日後屆滿之國外申請案件,亦從寬依新的期間來認定處理。至於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仍維持現狀之60日,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不超過120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延長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

日    期

2007/12/28

主題內容 

自97年1月1日起國外發明、新式樣專利初審及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由現行60日調整為90日,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180日為原則;至於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仍為60日,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120日為原則。
過渡處理原則:
(一) 國外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其指定期間係於97年1月1日後屆至者,不待申請延展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認定指定申復期間由60日自動延長為90日。
(二) 國外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已發給准予延期申復函,其准予延長期間係於97年1月1日後屆至者,智慧局將依前述原則延長之。惟總指定期間不超過180日。
(三) 國外案於96年12月31日前,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期間之期限已屆至,逾期未提出申復者,智慧局逕予審定。惟未及於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送達處分者,其指定申復期間或准予延長之總期間,智慧局亦依前述原則,分別延長為90日及180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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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    題

「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已開始提供中國新型專利英文資料。

日    期

2007/12/06

主題內容 

Thomson Scientific公司宣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其建置之「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 簡稱DWPI)」資料庫已加入中國新型登錄案英文資料,2007年10月3日後公告的資料可透過Dialog進行檢索。

當中國已由製造業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的經濟之際,專利資料的英譯日益重要,根據該公司的 “World IP Today Global Patent Activity Report (1997-2006)”(http://scientific.thomson.com/media/pdfs/Patent-Report-4.26.07.pdf)研究報告,中國的專利申請案自1997年以來增加了470%,且預期將繼續成長。Thomson公司將每週定期將中國新型登錄案英譯資料納入Dialog的DWPI First View檔供檢索,資料包括:
.書目資料欄位:包括專利號數、申請日、IPC分類、發明人和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代碼(patentee code)。
.申請案名稱、摘要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first claim)(均為人工翻譯)。

新型案的號碼格式為CN20NNNNNNNY,20 是新型案的代碼,7個N為序號,Y代表案件狀態(status)。

未來DWPI將提供完整的新型當期資料(Dialog的350、351和352檔);2007年6月至9月公告案件的英譯資料將在數月後納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提供「新式樣專利圖說圖面說明及圖面製作須知」於智慧局網站供申請時參考。

日    期

2007/11/23

主題內容 

請至網頁(http://www.tipo.gov.tw/attachment/tempUpload/files/新式樣專利圖面及圖面說明記載須知-公佈.pdf) 進行下載。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

 


 標    題

智慧局「商標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96年第2次會議紀錄資料。

日    期

2007/11/06

主題內容 

智慧局於本(96)年度召開之「商標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業於96年10月17日召開完畢,相關會議紀錄亦業已彙整完成,謹請各界參考。

詳細各電子檔案可至智慧局網站進行下載。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