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肉起爭議?綠色素食圈內也有新潮流!
2020-02-03
素食新潮流
近期如果您有多加留意的話,在網路上應該會發現經常出現這類標題或是論調的文章,例如「吃素救地球」、「動物是地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源」等,試圖闡明為達環保目的,人類應減少畜牧業之生產量。而這個論點又源自於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統計至2017年之數據[1],全球約有15%的溫室氣體來自於畜牧業。故在全球溫度提升控制不如預期之際,越來越多人加入素食的行列,但這次的素食,有別於以往食用植物外觀的「素食」,而是改吃如肉一般外觀的「人造肉」素食新潮流。
人造肉到底是不是肉
自2019年開始,銷售量在世界各地發展迅速的人造肉主要有兩大類型,一種是透過植物來提取合成,製造出與真實肉品接近之口感與外觀。另一種則是從活體動物身上採取組織樣本並萃取細胞,透過不斷複製並增殖而生成可供人類食用之肉塊。這兩種類型雖本質不同,但仍有相同之理念,即不傷害動物、減少畜牧業產量、省下活體動物繁殖成本與為阻止地球持續暖化盡一份心力。
這股潮流已經吹進台灣
透過植物提取合成的素肉,以和麥當勞合作推出產品的「超越肉類」(Beyond Meat)公司與和漢堡王合作推出產品的「不可能食品」(Impossible Foods)公司為業界龍頭。另一種由動物細胞萃取增殖的,則是以色列的新創公司所推出之「Super Meat」與舊金山的新創公司「Memphis Meat」較為知名。其中「超越肉類」(Beyond Meat)公司的「未來漢堡肉」產品已經正式在台灣上市,無論是在網路或是線下通路都可以購得,但對消費者而言,大家是否有想過這個全由植物與添加物所合成的產品會被歸類在什麼位置呢?例如應該屬於蔬菜類還是肉品類?
人造肉於台灣上市之法規阻礙
關於這個容易使消費者混淆或是誤認的情形,本專欄必須先從台灣目前的相關法律規範說起。我國將食品標示之管理規範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依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所以食品包裝外必須要有品名,又針對品名應如何符合法規標示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下稱食安法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品名,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名稱與食品本質相符。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未規定者,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探究該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希望藉由充分地提供產品資訊並為食品成分之完整揭露,避免消費者對欲選購之食品產生誤解。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品名標示中食品原料的本質與名稱依規定必須相符,故若原料是植物時,原則上就不能將品名標示為「肉」。惟查目前網路平台販售資訊頁面[2],BEYOND MEAT在台販售之品名為:未來漢堡肉(1盒;全素)科技肉;素漢堡肉;人造肉;超越肉,可知部分未加「素」字的品名標示,例如人造肉、超越肉等,即有很高機率使消費者有混淆或誤認之虞,且事實上該產品在廣告文宣中,甚至表明為了讓消費者感到震撼,在多個國家皆將產品歸類在賣場中之「生鮮肉品」類做販售,雖賣場擺放位置與食品標示規範較無關聯,但仍有增加無法辨識產品原料之機率,亦有可能在將來與另一類型,即與以動物細胞增殖之人造肉產生無法區隔之情形。
食安法之懲罰效果強烈
那麼,若品名確實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解之可能,則依據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若違反前述同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再依據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可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通知限期回收改正,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若屆期未遵行,並得沒入銷毀。可知,主管機關懲罰手段效果強烈,相關業者請務必遵守法規,避免得不償失。
從現在展望未來
人造肉目前其實尚有生物倫理、道德、基因改造、是否真的環保等其他爭議正被熱烈討論著,但本專欄僅先就近期台灣已上市之人造肉產品,所面臨之法規範層面予以簡要分析。由於該項產品目前極具特殊性,雖原料係採植物所提取合成,但外觀與烹飪後之口感卻如真正的肉一般,惟依據食安法之規範意旨,原則上仍應將產品標示方式回歸於原料,而認其屬植物相關製品,不應認屬肉品。又關於品名,若主管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業者倘不願意將「肉」字去除,則至少應於所有品名皆確實加上「素」字作為補充說明,藉此避免主管單位開罰。
又若未來國內亦開始自產人造肉,無論是植物提取合成類型,抑或是動物組織萃取增殖類型,該廠商將介於應屬食品製造或加工業之模糊地帶,因此尚另有食品溯源管理機制須調整修正之難點待克服。我國於食安法第9條建立了食品追溯機制之法源基礎,再透過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Good Hygiene Practice)第9條,建立了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並透過該制度掌握完整食物原料的追溯歷程與流向。故基於有該GHP之規定,法院實務上往往認定若違反食品追溯管理即屬違反GHP,又因違反GHP之效果即有食品不可供人食用之客觀危害國民健康之抽象危險情事,將可能構成食安法第15條之攙偽或假冒行為,再逕落入第49條第1項抽象危險犯之刑罰效力範圍。考量至此,若這波素食新潮流確實切入了大眾需求,在未來製造成本下降且各式技術持續蓬勃發展時,我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勢將因應修改。由於人造肉生產之組合方式與成分較特別,短期內建議可採擴大認定方式來符合溯源規範,長期則或可依循先前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模式進行食安法修法[3],並另行研擬科學製造物所需之新安全驗證方法。
科技影響生活的改變日漸劇烈,我國政府要如何接納創新的模式,藉以跟上世界的潮流,官方的態度將決定產業的發展速度。其實亦不僅止於食品產業,現各產業之創新正方興未艾,政府如何因應消費者需求,盡可能地去賦予各產業自由度,或許可嘗試從不再動輒以嚴格管制手段或刑責相繩開始,期能將管制的天秤,透過彈性開放整體商業環境而與維護消費者安全間達到一個嶄新地平衡。CIPO
參考資料:
[1] http://www.fao.org/faostat/en/#data/GT/visualize。
[2]https://www.momoshop.com.tw/goods/GoodsDetail.jsp?i_code=7026958&Area=search&mdiv=403&oid=1_1&cid=index&kw=超越肉 。
[3] 早些年基因改造作物亦曾有類似爭議,例如含抗除草劑基因的黃豆可能破壞生態平衡、含有動物基因的作物係屬葷食還是素食?各類不同面向之議題經爭論過後,再經世界衛生組織(WHO)聲明『現今國際市場上的基因改造食品均已通過安全風險評估,不大可能會對人體健康導致危害』。因此各國為平衡衛生安全與經濟貿易自由,決定將控管方式自源頭生產、進口之管制,轉成透過強制標示為基因改造食品,讓消費者得以清楚辨識與自行選擇是否購買。而我國亦因此在民國104年7月1日修法完成,將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新制分三階段施行,並強制要求只要含基因改造食品成分超過3%即需明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