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未依法使用,小心被「廢止」註冊!
2020-06-18
在現行商標實務,一些商標申請的個案中常會見到,對前註冊商標案提出「廢止」請求的情況,而為什麼會有「商標廢止」程序?在什麼樣的狀況條件下,可以申請廢止經智慧財產局核准的商標呢?本文將提醒業者必須要了解商標廢止制度的意義與目的。
「商標」主要是讓消費者在消費時,能夠透過商標知道是誰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或者是透過商標來說明商品的來源,或商品具有一定的品質,並作為下次購買與否的依據;而業者藉由商標銷售商品或服務,累積自身商譽。然而,商標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如果該商標侵害了別的商標權人,或者是該商標根本沒有人在用,那就反而形成了另一種權力不平衡,而與商標的存在目的不符,因此,立法設計了「商標廢止」制度,讓「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商標,以達到平衡的目的。
根據台灣的法律,商標在註冊後,如果出現了下面提到的任何一種狀況,可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智慧財產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廢止或依職權廢止其已經註冊的商標。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被授權人為前述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的表示者。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43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茲就上述情形要注意的,商標並非一經申請廢止就立刻失效,智慧財產局在接到商標廢止申請後,仍然會通知商標權人進行提出說明答辯及舉證商標使用證據,以避免商標權人的權益,因為第三人惡意檢舉而受其損害。
最經常發生的例子,如果您註冊了一個商標,但您最近3年都沒有使用它,那麼任何人都可以去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您的商標,而且這個「任何人」可以包括個人以及企業。所以,申請商標註冊獲准,取得商標權後,一定要使用,而且盡量要以申請註冊原來的標識去使用,不要隨意更動,否則,3年沒有使用商標,或是使用的商標與原先註冊的商標標識差太多,致使相關消費者無法辨認為是同一個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就可能會被智慧財產局廢止,而喪失其商標權。
在此特別提醒業者,一個觀念很重要,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權後,應當加以使用,廣為利用,因為「商標權」的價值來自於商標權人不斷的經營以及投注心力,有受到心力投注經營的「商標權」,相對的就會像老酒一樣越陳越香越有價值,反之,如果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後,而未能善加經營,甚至不使用商標,任其荒廢商標權,則就違背了商標法立法的意旨。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