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條文修正,帶您一探『新』究竟

2023-05-22

我國立法院院會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引起實務界與民眾高度關注,總體而言,在新法施行後,對於企業或個人在商標的佈局或使用上,將會更加有所保障,以下,簡述本次商標法修正之重點: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

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此條文主要針對商標之申請人,有時須參加展覽、或配合檔期銷售,甚至是發現市面上出現仿冒品時,有取得商標急迫性。智慧局認為,引進加速審查機制,在申請人有即時取得商標權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以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審查時間預計將縮短到二個月,此部分待有更進一步之費用及審查時間訊息時,樸泰|國泰將另行調整並於報價中詳列說明。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

此條文主要在建立商標代理人之管理制度,來保障商標申請人之相關權益,這部分樸泰|國泰原本即存有符合資格且常年執業之代理人,申請人之權益將不受影響。

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第75條)

此條文主要係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據樸泰|國泰經驗,以往海關於查獲有商標權疑慮之商品時,皆逕行傳真予商標代理人,要求短時間內,需親赴海關進行認定,否則將予以放行,此舉常常造成商標權人需耗時並派員至海關當場進行確認,現法規簡化可先透過照片檔案先行判斷,將大為節省時間並同時保障商標權人權益。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第19條第3項、第99條)

此條文主要係因應市場經營模式之實際狀況及需求,令該等申請人可作為適格的申請人,並於未來發生侵權情事時,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第36條)

此條文主要係針對市面上許多廣告招牌或內容,其使用他人商標僅係證明其所提供之服務,常見於汽車維修等廠商,未來使用他人商標只要符合「指示他人商品或服務必要」與「不會造成他人混淆」兩要件,就可以合法使用,但,此條文並不代表未來針對使用他人商標即無所限制,若有此需求,仍建議詳加評估並釐清上述要件,以免未能適用該條款而仍造成侵害商標權。

以上,針對此次商標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內容,提供諸多申請人作為參考,樸泰|國泰業將持續留意修正其配套措施及管理辦法,待法規實際施行後,能立即提供申請人符合需求之申請方案C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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