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慧創作技術突飛猛進,AI生成的深度偽造影像(deepfake)與音訊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隱私侵犯與名譽風險,引發全球關切。2025年,丹麥成為全球第一個以《著作權法》修正形式(提出修正草案),正式納入個人數位形象(臉部、聲音、身體特徵)版權保護的國家,此舉在國際上引發高度關注與討論。
丹麥文化部長 Jakob Engel-Schmidt 在2025年7月的多家媒體訪談中指出,隨著AI深偽技術日益普及,個人臉部與聲音等生物特徵極易遭到盜用,用於製造誤導性內容、假新聞甚至詐騙,對個人隱私、名譽及人格權造成嚴重傷害。傳統法律難以完全對應此類新興問題,故必須透過修法賦予明確法律保護。
丹麥所推出的法律修正案核心,是將個人的臉部、聲音與身體特徵等數位化再現(digital likeness)納入著作權保護範疇,意思是未經授權模仿、複製或使用這些數位形象,都將屬於侵害版權行為。法案對於未經同意散播深偽內容的平台,也將有強制下架義務與罰款責任,並允許受害者得以透過司法途徑求償。
更具創新的是,丹麥將此保護延伸至身故後50年,保障故人形象不被AI濫用,同時對戲仿、諷刺等合理使用保持彈性,以兼顧言論自由與創作權利。丹麥此舉堪稱「歐洲第一」乃至全球首例,為數位人權立法樹立新標竿。與此同時,歐盟正推動AI Act規範人工智慧技術,丹麥立法可視為該政策的重要補充,特別針對版權與個人數據保護交錯議題形成具體規範。與美國和中國等國多著重於科技發展與監控監管不同,丹麥以著作權為切入點,兼顧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人格權維護,兼顧技術創新與倫理安全,有望引領歐盟內部相關法律走向統一。
雖然立法願景宏大,但如何落實仍面臨多重挑戰。其一,深偽技術不斷優化,如何判定「侵權」與「合理使用」並非易事,需高技術與法律雙重評估。其二,跨境網路內容管控難度高,丹麥雖有權對國內平台要求刪除,但難以覆蓋全球散布的深偽影像,國際合作亟待加強,特別是在跨境平台責任與執行互助方面。此外,實務中對於諷刺、戲仿的界定,以及立法對普通用戶日常創作的影響,都是立法後需逐步界定和釐清的問題。此法案能否成為平衡創新自由與個人權益保護的範本,仍需社會各界共同參與討論。
丹麥案例對台灣有高度參考價值。台灣面對生成式AI技術快速進展,也正探索完善深偽防治及個資保護機制。丹麥用著作權法加強個人數位身分保護,結合明確的下架與求償規定,提供了具體立法框架與操作範例。台灣未來若欲跟進,應把握以下關鍵:建立多元利益衡平的法律體系、推動跨境智財與資訊合作、完善深偽技術檢測手段,並持續保障言論自由與產業發展空間。
總結而言,丹麥AI深偽立法不僅是智慧財產權體系的創新拓展,更是數位時代保護個人權益的新嘗試。它為全球數位治理提供重要啟示,尤其值得台灣等技術先進及民主制度健全的國家細心借鑑。CIPO
參考資料:
1.https://www.nytimes.com/2025/07/10/world/europe/denmark-deepfake-copyright-ai-law.html
2.https://www.weforum.org/stories/2025/07/deepfake-legislation-denmark-digital-id/
3.https://regulaforensics.com/blog/deepfake-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