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申請國外商標註冊時,國際上通用的商標尼斯分類表共分為商品類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以及服務類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兩大部分,做為商標權的權利範圍,亦需要申請人的格外關注,在選擇保護類別時,一般從事製造業的企業,僅選擇與實際生產產品相關的商品類別來申請,實際上,還需要選擇相關的服務項目,由於商標都是按照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來保護的,在選擇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時,建議盡量選擇商標尼斯分類表中列出的標準商品或服務項目,因為非標準商品或服務項目不能被其他國家普遍接受,很有可能會因此被各國商標局審查委員發出審查意見,而產生答覆審查意見的費用,並延誤註冊時間,如果企業主要營運的商品或服務,確實無法在商標尼斯分類表的標準商品及服務項目中找到,則此時最好尋求樸泰集團諮詢,挑選出一個比較容易被申請國家接受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嘗試提交申請。
而企業設計的商標圖樣做為商標權的主體,在進行海外國家的商標申請時,須要企業提供的主要資訊,中英文公司名稱及地址、商標圖樣、保護類別、保護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以及企業在提供商標圖樣的格式,不論是文字商標或是圖形商標,均需要足夠清晰等,需要滿足各國家官方的特定要求。再者,除了臺灣、中國、香港及澳門等的申請語言是中文外,其它國家的官方語言均不是中文,因此申請人公司名稱、代表人及地址的翻譯是必要的,需要企業自行提供英文翻譯,以保證申請人資訊與使用人資訊的一致性,特別是以前在同一國家曾經申請過商標時,一定要準確地告知之前商標申請人的英文名稱及地址,以及現行欲提交的申請人英文名稱及地址,否則,如果申請國家存在在先商標審查制度,而且該公司前後申請的兩個商標近似,但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不完全一致性,該國家商標局審查委員,有可能認為該公司前後申請的兩件近似商標屬於不同的所有人,從而發出駁回通知,此時,該公司除了要盡快提交變更申請,將兩件商標所有人的名稱及地址統一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駁回複審等程序,向相關國家的商標局審查委員說明情況,而此種情況將產生兩筆費用,意即變更商標所有人名稱或地址的費用和答覆審查意見的費用。而且,商標註冊的時間也會因此而延誤,但如果在後一件商標申請前,該公司能告知在該國家有在先申請商標,在後申請的商標所有人英文名稱或地址,僅需要與在先申請的商標所有人保持一致性,則將不會面臨上述的問題。據此,企業若能加以重視,使得其商標在海外國家註冊時,以避免衍生諸多問題。
商標做為品牌標誌,能夠引發人們對品牌的聯想,尤其能使消費者產生有關產品屬性的聯想,企業應準備設計精良的商標圖樣,除了能夠滿足商標申請的要求外,還應在企業的網站、店面、信函抬頭、廣告、型錄、宣傳、產品實體上、產品外包裝上、合約、發票等運用大量使用設計的商標圖樣,同時標示出使用人公司名稱,一旦日後遭遇商標侵權事件,所有帶有該商標圖樣及公司名稱的文件、產品、包裝、廣告、型錄、宣傳、店面、銷售票據、合約及協議書等都可以做為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據以維護自身的商標權,惟,須特別聲明注意者為,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特徵,在臺灣的使用證據不能做為在其他國家維護商標權的證據,企業可以在公司網站上增設英文網頁,介紹公司及其產品,最好在每一個網頁上都呈現公司的商標品牌標誌及英文名稱,如此既能便於企業向國外客戶宣傳產品,亦便於國外客戶跨越語言障礙,瞭解企業的產品,更值得一提的,企業自身商標若在國外遭遇被侵權、被撤銷等情況,或是需要提交使用證據時,需要標示有相關商標的企業英文網頁,則可做為該商標在國外的使用證據。
最終商標若順利獲准註冊,商標權人一定務必要在註冊國家立即使用,依法規定維持註冊需要使用商標,惟,僅有在至少連續三年不使用後,方可註銷商標註冊,除非商標所有權人根據對商標使用存在的障礙舉證說明,符合正當理由。否則,世界各國家一般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即可被撤銷。因此,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一定要積極使用,並盡量在各國家保留使用證據,最大限度地使用註冊商標,則是對商標最好的保護。
綜上所述,強烈建議臺灣企業對自身的商標權利能更加地珍惜及重視,使越來越多的商標品牌走出國門,積極爭取海外每一個國家的市場,讓世界各國看見臺灣的品牌榮耀。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