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商標法明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並禁止使用。
著名商標,係指在臺灣為相關大眾廣為周知,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鑒於著名商標知名度高、影響範圍廣大、具有相當高的商業價值,根據相關的國際公約與臺灣的法律規定,臺灣對著名商標實行特殊保護,意即跨商標類別保護。
新申請商標註冊時,在臺灣有權審查、核准商標註冊的主管機關,係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且必須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由提交申請文件、形式審查、實體審查、註冊領證、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但由於商標法明定,對審定的商標,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可於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起異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的予以維持審定,這意味著,企業如為阻止被搶註商標獲准註冊,把握這個異議機會是不可錯失的良機,因此,當在得知他人搶註商標之後,企業應即時就異議事由,諮詢樸泰|國泰智慧產權集團,並在審定公告期限內,即時對系爭商標向智慧局提交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據資料。
當企業發現自己的標誌、標章、知名商品名稱、簡稱或商號等遭遇他人搶註後,首先應該深入了解事實,判斷事態發展方向,並對搶註人的主張、索賠或炒作等行為堅定拒絕,才可以制定出有效的應對搶註人的對策,並有力喝止這種不良行為。如果企業能夠藉由司法途徑,將核心品牌或其他經營良好的重要商標,經由爭議案件被智慧局認定為著名商標,不但能禁止他人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註冊和使用近似商標,而且有權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和服務範圍內阻止他人註冊近似商標。
綜上所述,企業們通常不會安排專人定期閱覽商標局公告的資訊,此情況就較容易造成錯過提出商標異議的時機,據此,企業可以委託樸泰|國泰智慧產權集團,對自身的商標進行全方位監控,此一方式則能成為企業應對商標搶註的必要措施,不僅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商標公告資訊,而且撰擬商標異議書專業說服力强,商標異議成功率當然也會大大提高。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