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商標的授予註冊,由於俄羅斯在行政獨裁決定的體制下,俄羅斯商標局在審查程序上,對於商標可否註冊性的基本審核,僅針對商標標識,以純物理屬性的審查,意即商標能否被註冊,基本上純粹基於商標標識文字、圖樣、符號本身僅能傳達出的讀音、外觀及含義等要件進行判斷,而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在先,是否為經銷商惡意搶註他人商標,或是否抄襲他人作品,以及是否為未註冊的著名商標等方面,則由於缺少第三方相關權利人舉證對峙的機會,而無法在俄羅斯商標局獨裁的審查程序中,得以全面納入註冊前考量因素。
針對俄羅斯商標授予註冊審查流程,可將其簡化為「提交申請→官方相對及絕對理由審查→核准註冊」三大主要程序,由此可見俄羅斯商標制度,對比臺灣商標制度,俄羅斯商標授予註冊,則少了提供社會大眾監督商標訊息的「公告異議」程序,而形成了提交商標新申請後,是否核准授予註冊,由俄羅斯商標局行政獨裁的特色體制,而這一特色,正是對俄羅斯市場主要為官方計劃經濟掌控這一國家策略的體現特點。
近年來,俄羅斯商標局亦在努力彌補該制度限制所帶來的不足,進而默認了一項「反對函」程序的存在,形成了「行政獨裁決定體制」之下,補充這一特色維護權益程序,具體而言,「反對函」程序是在商標審查中,第三方可以向俄羅斯商標局審查委員致函,對商標新申請案陳述反對意見的非法定正式程序,此一反對函,必須在審查委員對爭議商標核發駁回通知或核准審查結果前遞交俄羅斯商標局,該「反對函」程序為社會大眾對商標新申請建言,提供了一個窗口,但是,這畢竟並非等同於「公告異議」的法定程序,審查委員並無對大眾提交的「反對函」有絕對予以考量的法定義務,因此,在反對人提交「反對函」後,僅能基於後續被反對商標的申請案是否被俄羅斯商標局駁回或是核准,間接推測該反對意見是否被審查委員納入考量範疇,審查委員並不會針對「反對函」通過裁定書等形式給予反對人一份正式明確的書面答覆意見,雖然「反對函」對於權利人並非完美程序,但該程序對於幫助審查委員準確進行在先權利審查,確實能有一定程度的幫助,將可以被臺灣企業充分運用,盡力在商標被俄羅斯商標局授予註冊前積極維護權益。
在俄羅斯商標局獨裁式的商標授予註冊制度體制下,對於境外企業申請人而言,提前佈局商標申請則尤其重要,否則,在我方並無在先商標新申請或註冊佈局時,搶註人的商標相對很容易獲得核准註冊,即使商標註冊後,雖然可以藉由提出無效、訴訟等程序維護權益,但是,商標權人已喪失了申請中阻止惡意商標註冊的先機,給搶註人留下了在獲得商標核准註冊後,權利人成功維護權益前,得以肆意使用商標的空間。
綜上所述,在俄羅斯商標局授予商標註冊的行政獨裁決定體制下,商標權人若要維護權益,阻止搶註商標的註冊,則須積極藉由幫助俄羅斯商標局審查委員審查得以實現,避免延誤時機,而再與搶註人對峙維護權益,以期為臺灣企業爭取境外商標權益與維權有所裨益。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