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評析─最高法院108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內文摘要:
「營業秘密為資訊之一種,倘非他人所公知,且無法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即該當前揭『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要件,此與發明專利應具備之絕對新穎性(未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及進步性(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要件有別;為維護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努力成果,具經濟價值且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之營業秘密資訊,倘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或得以正當方法輕易確知者,即應受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又營業秘密所有人採取之保密措施是否達合理之程度,應衡酌該營業秘密之種類、事業實際經營情形及社會共識或通念,依具體個案之情形而為判斷,如客觀上足使一般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即難謂非合理之保密措施。」
評析:
1.對於科技業來說,智財的保護一直是維持企業競爭力的重要議題之一。其中,營業秘密的保護於近年來越來越受到高度重視,除了政府積極呼籲企業應盡速導入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外,各大企業也紛紛投入更多的資源建置相關管理制度。
2.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若要使特定資訊受到保護,必須符合三大要件,即秘密性、經濟性以及合理保密措施。在訴訟實務上,長年以來的爭點大多聚焦在秘密性以及合理保密措施兩大要件。諸多案例顯示,倘若資訊的持有人並未對該等資訊採取足夠的保密措施,將被認定不能享有受營業秘密保護之權利。
3.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究竟如何的保密措施足堪認定為「合理」,必須衡酌具體個案之情形而加以判斷,如客觀上足使一般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即難謂非合理之保密措施。
4.實務上,營業秘密的管理措施從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總是需要時時依據企業經營的現況檢討修正,而任何制度的建立總難免有百密一疏,以致過往司法實務常以企業未盡合理保密措施認定資訊的持有人不能享有營業秘密的保護。上揭判決適度對此進行放寬,有助於企業維護重要的機密資訊,然而具體應如何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企業仍應審慎重視,必要時應尋求專業單位的協助。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