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度商標法的規定,任何人均可提出商標異議,但這並不代表任何人可以無任何理由的提出異議,如果任何人認為公告中的商標涉及侵犯自己的註冊在先商標權利,或是認為該公告中的商標會造成市場上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影響消費市場交易秩序或公共利益等,均可提出商標異議。
印度商標的異議公告期間為四個月,在此期間任何人都可以對公告中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人在提出異議申請後,商標申請人需要在收到異議通知的兩個月內進行答辯,如未進行答辯,則會被視為放棄申請,但無論是提出異議者,或是進行異議答辯者,雙方均僅需要先論述理由即可,尚無需提交證據資料,在這一階段異議申請後,案件將進入第二階段,即提交證據階段,此時異議人需要在收到申請人答辯書的兩個月內提交宣誓書以及完整的證據資料,宣誓書的內容主要是對異議申請書的完善,同時針對申請人的答辯內容進行反駁,並附上相關證據資料,商標申請人在收到異議人的宣誓書及證據後,同樣需要在兩個月內提交宣示書及答辯證據,雙方的宣誓書均需要進行公證始可提交官方,在提交證據階段後,案件將視雙方申請官方依職權進行聽證,聽證階段根據案件情況的不同,以及雙方的參與情況,證據資料實際狀況可能發生一次,或是多次,均需視官方而定。
印度商標的異議周期,實務上充滿了不確定性,因此尚難給出一個具體的審查時間,若異議人提出異議後,而申請人不進行答辯,那麽異議則視為成功,申請視為放棄,這對於異議人當然是最好的情況,也是最快結束異議的結果。但是,若申請人進行答辯,那整個異議周期可能會持續一年以上,亦可能會持續多年以上,這主要是官方轉達文件存在較長延遲和沒有足够審查委員進行聽證所造成的,周期長對異議人無太大影響,但是申請人一般都希望能够儘快解決爭議,以使得商標可以儘快核准註冊,因此,雙方進行協商商標並存,在印度商標實務上很常見,如果雙方協商順利,那麽案件可以藉由異議人撤回異議來得到解決。在協商過程中,申請人可能需要藉由限定自己申請指定的商品或是服務,以利與異議人的商品或是服務有所區分,以達成商標並存。在實務中,官方對於在異議案件中提交的商品或服務限縮申請的審查上,比在複審案件中提交的商品或服務限縮申請審查要嚴格許多,此時需要特別注意,限縮只能在原始註冊的範圍內,不能大於原始註冊的範圍,而對於限縮後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能被接受,官方審查委員要考慮的不僅僅是雙方爭議的需求,還要考慮消費大眾是否能夠接受,是否會產生混淆或其他的問題等。除了商品或是服務限縮方式,協商過程中,亦可能出現異議人索要對價或是要求申請人簽署承諾書等問題,申請人需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協商困難度較高,而且對方亦有可能不予回覆,如果對方拒絕協商,那麽只能藉由漫長的答辯來解決爭議。
如上文所述,印度國家其法律制度與臺灣有非常大的區別,近年來,商標在印度遭到搶註的情況非常普遍,異議等商標爭議案件的案件量不斷上升,因此印度商標異議程序是商標註冊中常見且重要的環節。 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