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而商標法之所以做出這個規定,是為了防止商標註冊後,註冊人不使用造成的資源閒置浪費。這樣的制度在其他國家也是普遍存在的,只不過有的國家規定是註冊滿三年,部分國家規定是註冊滿五年可以據以提出撤銷。
當然,商標註冊滿三年後,會不會有人對您的商標提起廢止申請,這是無法預知的事情,完全取決於他人,如果您的商標相當不錯,而他人也想註冊時,經過查詢後發現有您的在先註冊商標構成的障礙,那麽此時他人很可能對您的註冊商標提出廢止申請,同時亦自己提出新申請案。亦或者他人的申請商標被官方引證了您的在先註冊商標,而遭遇了官方駁回,那麽他人也可以在駁回答辯的同時,對您的在先註冊商標提出廢止。
對於商標被提三年不使用的廢止申請,此時商標註冊人需負舉證的責任,倘若您不能在官方限定的時間內,提供出規定的一定期間內,商標在核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的有效使用證據,那麽您的商標就會被官方裁定廢止,這是從自身商標有可能被他人廢止這一被動原因來看它的意義所在。
由前所述,商標註冊人在日常商標使用時應留意,不僅需要即時收集使用證據,而且還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例如,當在進行廣告宣傳時,要注意和廣告公司在廣告合約中,載明清楚所宣傳的是何「商標」及指定於何商品或服務項目上,合約上的簽訂日期亦需載明完善,並要留存對應金額的發票,發票中要載明清楚商標名稱及指定的項目是最好的。意即,合約及發票要對應留存,若無對應發票,亦可將合約規定金額一致的收據或銀行往來的對帳單留存,當需要提供使用證據時,則能夠體現出完整的證據鏈作為有效證據。
若是在報章、雜誌等出版物上做廣告,那麽每一期的報章、雜誌也要留存,至少雜誌的封面、目錄和廣告當頁要留存。如是做戶外廣告、車身廣告、電視廣告等,並拍攝帶有時間的宣傳圖片也是有必要性的。同理,商品銷售過程中,銷售合約、銷售發票也要注意體現出商標名稱、商品和時間點,並留存好這些資料。如是參加展覽會、博覽會等,也要留存展會合約、發票和參展圖片。如果有委託他人設計、印刷商品包裝物,同樣地,設計、印刷合約,加上對應的發票、收據,也要注意體現出商標名稱及指定的商品項目等。
商標使用的情況各種各樣,總而言之,收集商標使用證據時,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要能够完整體現出商標名稱、指定的商品和使用時間。如果商標註冊後,由於種種原因,商標註冊人並未實際使用,建議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的使用視同註册人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該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約,並且最好在商標局備案,被授權人同樣應該注意使用證據的日常收集、留存。
樸泰|國泰智慧產權集團每當在提供給商標註冊人寄送商標註冊證時,亦會再溫馨提醒商標註冊人,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要注意即時收集使用證據,以防範潛在的商標被廢止風險。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