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標「廢止」案件量逐年增多,其中,對於服務類商標的使用證據要求相當嚴格,在具體的案件中,商標權利人應需考慮服務商標的功能,結合其使用的服務行業特點,據以分析在案證據所承載的商業訊息,以及商標標識作用,正確判斷服務商標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一、服務商標的真實使用
商標的真實使用,不僅包括所提供的證據必須為真實,在具體的案件裁量中更加注重商標權利人是否有真實使用的意圖,一般而言,使用商標是客觀行為,不應區分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目的,在現今商業環境中,諸多的企業,尤其是大型的企業可能將自身的核心標誌在商標第一至四十五類上進行了全類別的防禦性註冊,但是在實際運營中,並未進行使用商標,雖然在商標註冊時能夠獲得保護,但是在商標廢止案件審理中,由於未真實的使用商標,則極可能遭遇被廢止,而在商標類別上,商品類上或多或少的會涉及,但是服務類上會進行使用的情況較少,在具體的案件,也時常容易將商品上的商標使用做為主體,而誤認為是服務類的使用,例如營養補充品公司將服務商標用於營養補充品上,但是在食品營養諮詢服務類中若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輔助,則面臨是為維持商標有效性,而非真實的商業使用的意圖被廢止,據此,也特別提醒企業們,維護自身獨創的智力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以真實使用商標目的才是明智之舉。
二、服務商標的證據鏈
服務商標使用的對象是無形的服務,其使用方式明顯有別於商品類商標,商品類商標可以提供銷售、經營、生產製造、流通領域的證據等,其中任一環節亦可,而服務類商標則是向他人提供服務的形式,具有一個完整的流程,一般情況,提供服務需要地域、場所,例如提供餐飲服務多在餐廳、飲食店進行,提供設備維修多在專門的維修店進行,提供美髮服務多在美容院進行,運輸服務多有倉儲地域,因此,需要提供營業登記執照、租賃合約等證明在某地域實際展開該項服務,再者,在實際提供服務的過程當中,相關消費大眾會在服務場所接觸到該商標,這些證據多以商品為載物的方式出現,意即,提供服務的場所、服務的招牌,標識有服務商標的名片、廣告宣傳單、贈品等服務用品,標識有服務商標的發票、合約、稅務申報資料等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及其他宣傳用品,為提供服務所使用的其他物品等,最後,在相關消費者接收到服務商標的服務之後,會支付相關的服務費,或者對服務內容進行了反饋,據此,綜合前揭行為,方能形成一個完整的使用服務商標的證據鏈,證明在提供服務之前,提供服務中,以及提供服務之後對商標的真實使用,即使其中某一個環節的證據不可避免的存在瑕疵,但仍可以藉由其他環節的證據加以輔助補强。
三、服務商標的商業使用證據
服務類商標係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了將自己所提供的服務,與他人提供的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誌,所指的服務是指為消費者所提供的具有勞務關係的服務。根據商標是否用於商業活動中,商標的使用可以分為商業使用和非商業使用,而商標廢止案件中,明確要求的是商標商業使用,意即使用商標的目的是商業利益,使用商標的環境是公開的,商標廢止案的審查中,對於提供服務的商標而言,服務上的證據,商業使用所要求的交易文書,涉及的服務項目必須是商業上公開使用的,具體面對相關大眾消費者的真實使用。商標「真實使用」是「廢止」的對抗要件,係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現今社會商品與服務均一體化加强,二者的市場區分界線模糊,必須藉由有形的證據來證明無形的服務,在審查商標使用方面尤其為特別重要,以符合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件,時間必須在近三年內,即可視為有效的使用。
綜上所述,商標是經濟的產物,商標的外在形態可以經由主觀創造,但是商標與特定商品和服務之間的連結,必須透過不斷的商業經營使用進行强化,是特定商業標識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繫,商標的真實使用就是將特定商業標識與特定商品或服務,建立聯繫的動態過程尤其相當重要,樸泰|國泰智慧產權集團在此特別提醒商標權利人務必更加重視。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