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國商標法明定,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任何個人或任何企業均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廢止該註冊商標,商標廢止係指對已合法註冊的商標,因其事後出現未使用、停止使用、違法使用,或該商標已成為通用名稱等情事,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法院基於公益考量,宣告其商標權自廢止日起往後失效的行政處分。
在現行商標實務案件當中,經常發生其他人在申請商標而遭遇官方駁回時,若基於引證商標的理由駁回,此時藉由主張該註冊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提出廢止申請是排除引證商標的最佳策略,這也是現在許多商標權人遇到突如其來的收到官方通知商標註冊案遭遇被他人提出廢止申請的原因。
因此,當商標權人在應對商標廢止案件中,首先最重要應提供商標使用證據,需要特別注意符合官方的基本要求。
商標權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必需證明商標在台灣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境外的使用證據通常不能作為台灣的商標使用證據。
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必需顯示出商標的使用日期,並且在官方要求指定使用的期間內。
證據必需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誌,且該商標標誌必需與商標註冊證上的商標態樣一致性。
商標使用證據必需顯示出商標的使用人,主體必需是商標權人的實際使用,或亦可以是商標被授權人有使用者,出具商標使用證據,惟必須舉證該商標授權契約書。
廣告單、型錄、宣傳本或照片等證據,可發佈於公開的網站、網頁、網路銷售平台,或互聯網等媒體上,以利取得證明時間點,或可以將證據進行公證,以保全證據的時間戳等方式,將使用證據資料的時間進行保存。
實務上商標使用的方式,各行各業都多樣化,商標權人在提供銷售的合約及對應的銷售發票或轉帳憑證,在銷售合約中,最好能直接呈現出該商標名稱,在開具相對應的發票時,亦最好在發票的欄位中備註出相關商標名稱,以符合完整的證據鏈關係。
必需顯示出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在開立發票時,最好能具體的列出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稱或服務名稱,而不是僅填寫簡要的名稱或金額,且若是服務類的商標,亦必需注意服務項目是否與商標核定的項目相符合。
商標權人必需要舉證在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及服務項目範圍之內都有進行使用註冊商標,如果只使用了其中的一部分商品項目或服務項目,可能會導致另外一部分商標缺乏使用證據,而可能被官方認定未使用的部分項目予以廢止。
若僅為了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而象徵性的使用,如果使用證據很少,亦可能會被官方認定為象徵性的使用,而難以維持商標的註冊,故企業在經營中必需要時時刻刻注意商標使用證據持續的收集保存及歸檔,如果使用證據很少,可能會被認定為象徵性使用。
商標權人必需要特別注意商標使用證據完整的存檔,使用證據需要一整套資料的相互印證,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意即商標具體使用證據,搭配銷售合約、發票、轉帳憑證等資料組合在一起,整體資料結合以增强證據力。
再者,提醒商標權人,如果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商品項目及服務項目範圍之外使用,建議務必立即補充申請,以獲取周全的商標保障。
綜觀上述要點,商標權人在商業運營中使用的註冊商標,在現實中常見當事人因缺乏商標使用證據存檔意識,銷售合約書或發票書寫不明確等各種因素,可能面臨註冊商標險些被廢止的困境,據此,提醒商標權人時時刻刻注意,平時應保存註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如商品實物、包裝、廣告傳單、型錄、銷售發票等,並記錄日期,以備不時之需。若商標遭他人申請廢止,應積極舉證,在規定期限內積極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或法院提出使用證據,以證明商標在申請廢止日前三年內有真實使用事實,證明商標權的存續。若商標權人因故需暫停使用商標,應善用授權,可考慮將商標授權予他人使用,或僱用員工繼續使用商標,以避免商標廢止的後果。商標使用證據具有重要的價值,不僅可以用來應對商標廢止案件,在商業運營中,將商標使用進行自主規範,對企業是相當大的助益,並能證明自身商標的知名度。 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