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知名的網紅或KOL,常會喜歡在直播上與其粉絲互動聊天,或是分享其專業領域的心得,替網友們解惑,但有時可能會沒有考慮到各種面向,例如,一知名網紅日前於直播時與網友互動聊天,因網友提到,其申請了一個商標,但知道有一店家在申請前就已存在並持續營業,該怎麼處理?該網紅直接回覆『商標是屬地主義,先申請先贏,直接告他叫他不能使用就對了』,其說法乍看之下似乎沒錯,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簡單。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他人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商標的屬地主義是指商標權利的保護範圍僅限於申請註冊的國家或地區。這意味著在台灣註冊的商標,只在台灣享有專有權,如果要在其他國家保護該商標,需要在這些國家重新申請註冊。例如,「Apple」公司在全球各地註冊其商標,以確保在不同地區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屬地主義的好處在於能夠有效管理商標在不同國家的保護範圍,同時也能防止商標侵權。然而,這也意味著企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和時間,在全球範圍內進行商標註冊,以確保其商標在各地都能受到保護。
而先申請先贏是大多數國家商標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規定,誰先申請商標註冊,誰就享有該商標的專有權。這一原則鼓勵企業盡早申請商標,以確保其品牌不被他人搶先註冊。例如,如果兩家公司同時使用相同的商標,最先申請註冊的一方將享有該商標的專有權。然而,先申請原則並非絕對,許多國家在實務中也會考慮善意先使用者的權利。
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先前已經善意且持續使用商標的人,即使後來有其他人申請並註冊該商標,先前的使用者仍可在原來的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此條款旨在保護那些在市場上已經建立了一定知名度和商譽的商標使用者,避免因後來的註冊而失去其商標權益,第36條第1項第4款具體指出,若商標使用者在後來申請人註冊前,已經在市場上善意使用該商標,且其使用未因他人註冊而中斷或停止,該使用者有權在其使用的特定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這一規定強調的是使用的「善意」和「持續性」,意在保護市場上已經存在的真實商業利益。
然而,商標權人可以要求這些善意使用者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以避免混淆市場。適當區別標示旨在確保消費者能夠明確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從而減少市場混淆和誤導。例如,如果一家老字號餐廳在一個新註冊商標之前就已經在使用相同的名稱,則該餐廳可以被要求在其標誌或廣告中增加一些區別性的標示,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地識別這兩家不同的企業。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單純依賴「先申請先贏」的觀點是不夠全面的,因此,作為公眾人物或網紅,在發表各種評論或言論時業應力求謹慎,避免有誤導之可能,畢竟網紅作為公眾人物,擁有大量粉絲,其言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若說完全沒有任何社會責任確實是不太合理;也建議網友或粉絲在聽取建議後,仍要進一步確認與查證,以確保吸取寶貴的建議,同時權益不會因此受損。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