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於申請商標時,現行實務案例中,經常希望將商品特性、服務內容或行銷用語一併納入商標設計,以提升品牌識別度。然而,在商標申請審查過程中,若商標包含描述性文字、通用名稱或其他欠缺識別性的要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能要求申請人就該部分聲明放棄專用權。
究竟何謂「放棄專用權」?聲明放棄專用權是否就能順利取得商標註冊?其法律效果又為何?均值得申請人深入了解。
所謂放棄專用權,係指申請人對商標中特定不具識別性的文字、圖形或其他構成部分,聲明不就該部分單獨主張商標專用權。其制度目的在於避免申請人透過商標註冊,取得原本應由市場參與者共同使用之文字或圖形的獨占權利,進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例如,商品名稱、服務名稱、品質說明、規格描述、功能用途或產地標示等內容,通常屬於業界共同使用之資訊,原則上不宜由特定業者獨占使用。
哪些情況較適合聲明放棄專用權?一般而言,下列內容較常被要求聲明放棄專用權:
一、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稱。
二、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內容、品質、用途、功能、原料或特性的文字。
三、產地、規格、數量、容量、尺寸等說明性標示。
四、業界慣用之宣傳或廣告用語。
五、欠缺識別性的簡單圖形、裝飾圖樣或背景設計。
當商標中同時存在具有識別性的主要部分與欠缺識別性的次要部分時,適當聲明放棄專用權,有助於凸顯商標真正具有識別功能的核心要素。
惟,在部分特殊商標案例中,放棄專用權無法解決哪些問題?申請人仍應特別注意,放棄專用權並非萬能工具,對於部分商標註冊障礙,通常無法藉此排除。首先,若商標本身涉及法律禁止註冊事項,例如,具有誤導性、欺騙性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情形,即使聲明放棄專用權,仍可能遭到官方駁回。其次,若商標整體仍欠缺識別性,無法使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放棄部分文字或圖形亦未必能改善其本質問題。此外,若商標與他人在先商標過於近似,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則僅聲明放棄部分專用權,通常亦不足以排除近似衝突之疑慮。
聲明放棄專用權後的法律效果,申請人取得之商標權保護範圍,主要仍及於商標整體。至於已聲明放棄專用權之部分,原則上無法單獨主張權利,也不得據以排除他人合理使用。因此,企業於商標規劃階段,應避免過度依賴描述性或通用性用語作為品牌核心識別標誌,否則即使順利取得商標註冊,其保護強度仍可能受到限制。
綜上所述,放棄專用權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商標權保護與市場公平競爭之需求。對於欠缺識別性的構成要素,透過聲明放棄專用權,確實有助於界定商標權範圍,並提升申請核准的可能性。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