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申請商標註冊時,應具備申請書及聲明商標種類及型態,並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以及欲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始能獲取申請日。而為了便於申請人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並提供商標管理及檢索之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制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在台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係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的原則劃分。
台灣商標申請人在提出申請註冊商標時,須要挑選欲註冊的商品及服務項目,原則上申請人應依據「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上所列明的商品及服務細項進行挑選,若申請人所挑選的商品及服務不在「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之上時,業界一般稱之為其非規範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此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員可能會按照商品的用途、原料、消費方式、用戶、消費目的及銷售渠道等要件,將商標申請人所提交申請的非規範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劃定在指定的組群,當然,商標審查委員也可能對商標申請人核發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對所申請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說明及舉證,以便審查委員決定該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在所申請的類別,以及決定該商品或服務名稱的類似組群,但是,商標審查委員也有可能要求申請人進行删除非規範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由於時代不斷進步的原因,「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亦因此不斷地變化,商標局審查委員對於商標各類別商品或服務的了解程度不同等因素,在現行實務案例中,非規範商品或服務的項目類似組群的劃分,經常會出現一些爭議的地方,商品或服務的名稱類似與否,將直接涉及到在後申請人的商標能否順利的通過商標局的初審審查,以及後期的商標核准註冊,同時亦會影響到在先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獲得有效的權益維護。
在實務案例中,現行「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近似檢索參考資料」內,並未制訂「麻油雞」這個台灣國人相當喜愛的本土特產商品,此一情況,申請人仍得自主自訂「麻油雞」的這個商品名稱向商標局提交申請,惟,此一自訂商品名稱做法則無法享受申請規費的減免優惠,以及仍需視承審查委員是否受理該自訂商品名稱。反之,或建議申請人宜以上位概念的概括性名稱作為所涉商品挑選,例如指定為雞肉;肉類製品;雞湯等商品,以免影響申請商標註冊之權益。且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管理及審查之用,商品或服務類似與否之認定,依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一旦核准註冊某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就應當禁止他人在與之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能否註冊,除判斷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項目名稱間是否具類似關係外,仍應就申請註冊商標個案中的各項因素考量有無混淆誤認以為判斷,現今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種類繁多,且隨著科技發展及社會經濟型態改變而不斷創新,亦隨著企業規模之擴大或多角化經營發展,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會隨市場之變遷而有所不同,個案仍得依企業之需求就未來可能運營事業提早規劃布局。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