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品牌經營日益多元,企業在商品與服務跨領域發展已成常態,各國商標局對於「跨類商品或服務是否構成近似」的認定,也逐漸成為商標申請與權利維護的重要審查重點。
相較於我國主要依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區分表)作為類似商品認定依據,而歐洲、美洲及東南亞等多數國家,則採取較具彈性的個案審查方式。商標局除考量國際尼斯分類外,更著重商品或服務之功能、用途、銷售管道、消費對象及市場關聯性,因此,跨類核駁情形相對提高。
然而,跨類商品或服務並非一律認定為近似,其判斷仍回歸個案事實。在商標審查實務上,當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時,商標局通常會擴大商品或服務關聯性的認定範圍,以降低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例如,第35類零售服務與所販售相關設備商品,均可能被認定具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
近年來,全球商標審查更呈現另一項明顯趨勢,即加強打擊惡意搶註。無論歐盟、東南亞或我國實務,若有證據足以顯示申請人曾接觸在先商標、具有攀附他人商譽之意圖,或在先商標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局均可能突破傳統分類限制,擴大跨類商品或服務之近似認定,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綜合各國商標審查實務,可歸納跨類近似認定主要考量以下重點因素:
一、 兩造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
二、 申請人具有惡意或攀附他人商譽之情形。
三、 在先商標具有較高識別性或市場知名度。
四、 商品或服務於功能、用途、消費族群或交易市場具有一定關聯性。
整體而言,國內外商標制度在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之基本原則並無本質差異,均以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商品或服務來源為核心。然而,國外多採個案彈性認定,我國則以區分表作為主要審查基準,因此,國外跨類保護範圍普遍較為寬廣。
企業在規劃商標布局時,除考量核心商品類別外,更應留意品牌未來可能延伸之商品或服務,以及各國跨類審查趨勢,及早建立完整的商標保護策略,以降低跨類衝突風險,提升品牌於國際市場之競爭優勢。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