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做為商標進行商業開發由來已久,事實上,搶註名人商標早已不是什麽新聞,當名人一夜之間爆紅了,將明星的姓名搶註為商標的行為也接踵而至,名人姓名的商業價值很早就被眼光獨到的商家所捕捉。
商標的註冊實行係以申請在先原則,即商標法規定的「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核准註冊。「申請在先」的原則,意味著誰先提出申請註冊的,誰就可能先獲得這個商標,但是商標法也同時規定了,申請商標註冊不得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以及不得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等等。因此,第三方搶註名人商標,須在不侵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前提下,一旦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商標就應不予核准註冊。
而商標的含義,顧名思義就是「商業的標誌」,名人姓名一旦投入商業化運作,就成為所代表的商品製造生產行銷者的標誌,名人姓名和商標品牌有著天然的密切關聯性,可以互相轉化,基於此,精明的商家熱衷於搶註名人商標,就是期望藉由將名人姓名做為自身經營的商業標誌,讓自己製造生產行銷的產品,成為廣大公眾所認可及知曉,從而帶來更多更大的商業經濟利益。
由此將可以看出,名人的姓名是具有商業價值,並且能夠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從商業角度來看,名人姓名最容易成為一個商標品牌,首先在商業化運作以前名人的姓名就已家喻戶曉,將可以省卻不少前期的費心推廣作業,再者,在實際投入商業運作後,名人自己就成為這個商標品牌的代言人,而基於名人的知名度效應,消費者對該商標品牌的認可程度,相對會優於其他品牌。而如果這位名人的品德及行事作風等,受到社會大眾廣泛的讚賞,對於以名人名字命名的商標品牌,大眾消費者也必定會愛屋及烏,給予更多的認可及關注。
現今商業活動越來越頻繁,每一位個人亦可以創思將自己的名字命名推出商標品牌做為契機,從而開創自身品牌經營的先河,藉此,自己的名字亦能一舉成名,成為消費大眾最熟悉的一個商標品牌。相對地,名人姓名的商業價值已得到廣泛的認可,不僅要求社會大眾對名人予以足夠的尊重,名人自身也要看到自身所帶來具有的商標品牌價值,若能找到合作雙贏,建立商標品牌的有效方法,將名人姓名做為商標品牌進行推廣,無論對名人自身,對社會大眾都是有益處創造價值的。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