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曾看過Jimi Hendrix在伍茲塔克音樂節上的經典演出,或聽過Eric Clapton那種細膩、富有表情的藍調琴音,你很可能也對Fender Stratocaster的雙切角琴身輪廓留下深刻印象。這款由Leo Fender於 1954年推出的電吉他,不僅深刻影響搖滾與藍調的聲音語彙,也成為流行文化中最具辨識度的樂器外觀之一。
然而,這款長年被市場廣泛採用、也被許多樂器製造者視為經典參考的外觀,近年在智慧財產權層面再度引發關注。Fender在2026年於歐洲取得對Stratocaster琴身外觀有利的法院判決,並據此對市場上部分相似產品發出停止侵權通知,使這個原本以經典設計著稱的產品,重新成為智財實務討論的焦點。
要理解這個轉折,必須先回顧Fender早年在美國的商標策略。2000年代初期,Fender曾嘗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將Stratocaster等經典吉他外觀作為立體商標受到保護,但在2009年的程序中未能成功。相關決定反映出,該等外觀在市場上已被廣泛使用,商標識別性因此受到挑戰;對實務而言,這也意味著 Fender想單靠商標法為整體琴身輪廓建立排他權,並不容易。
不過,Fender並未停留在美國商標路徑的挫敗。到了2026年,Fender轉而在歐洲主張Stratocaster琴身設計應受著作權保護。德國杜塞道夫地方法院在相關案件中,認定Stratocaster的琴身設計可被視為受保護的應用美術作品,這使 Fender 在歐盟市場取得了新的法律基礎。與商標不同,著作權著眼於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與表達性,而非其是否已成為市場上廣泛熟悉的識別標誌。但需特別說明的是,這份德國判決是在被告(一家中國電商賣家)未出庭答辯的情況下做出的缺席判決,尚未經過實質攻防審理;目前歐洲大型零售商 Thomann 已對 Fender 提起訴訟,要求將此爭議交由正式對審程序釐清,顯示此案的最終法律效力仍有待觀察。
這項發展之所以重要,在於它呈現出兩種不同的權利思維。商標法重點在於來源識別,也就是消費者是否會把某種外觀連結到特定品牌;著作權法則在於該外觀本身是否具備原創的創作表達。Fender在歐洲取得的判決,顯示法院接受Stratocaster琴身外觀不只是功能性設計,而具有可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性。對樂器產業而言,這可能改變長年以來對經典琴型「可借用程度」的理解。
從專利角度看,Fender早年相關的技術或外觀專利早已屆滿,這也是為什麼近年的爭點不在於專利是否仍有效,而在於Fender是否能透過其他智慧財產權類型,重新主張對經典外觀的控制。也因此,這個案例的真正意義,不只是某一把吉他能否被仿製,而是品牌是否能在不同法域中,透過不同權利基礎延續對經典設計的保護。
著作權保護期間通常長於專利,若某項設計被認定為受保護作品,權利期間可能遠超過專利年限。對企業而言,這提醒了一個實務重點:產品設計的權利布局,不應只依賴單一類型的保護。專利、商標與著作權各自有不同功能,若能及早佈局,當其中一條路受阻時,仍可能透過另一種權利基礎維持保護。
對跨境製造與銷售而言,這個案例也有直接意義。某一設計在美國市場未必還能以商標或專利保護,但在歐洲,若法院認定其具有著作權上的原創性,就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執法結果。換言之,產品是否「在一地可賣」,不代表「在所有地區都可自由複製」。對 OEM、ODM、電商與品牌方來說,這類地域差異是跨境智財風險管理中不能忽略的一環。
總結來說,Fender近年的法律動作顯示,經典設計的保護並不必然隨專利到期而結束。當商標路徑受限時,著作權可能成為新的保護基礎;而對產業來說,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單一案件輸贏,而是這類判決如何重新定義經典外觀在市場上的可使用範圍。CIPO
註:由於現在Fender與品牌商、零售商等維權爭議持續中,本文內容僅於上架時提供讀者理解事件由來及爭議點,後續仍須長時間觀察結果,若有事件的最終更新,將另行撰文分享。
參考資料:
2.https://www.guitarworld.com/gear/guitars/fender-2009-trademark-case
3.https://guitar.com/news/industry-news/fender-eu-germany-stratocaster-trademark-ruling/
4.https://www.thomann.de/blog/en/inside/thomann-takes-legal-action-against-f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