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高價,為了能延長使用時間,不少消費者選擇裝上喜歡的保護殼(套),除了彰顯自我風格外,最主要能對手機起到保護的作用,因此,龐大商機令不少品牌投入手機保護殼的設計與生產,因此在市場上也衍生了所謂不公平競爭的爭議;本案係因愛進化公司(「RhinoShield 犀牛盾」)於107年8月推出了「Mod NX」系列手機保護殼,這些產品以其「邊框背板模組化」設計和「精密厚度」受到市場青睞。產品設計強調了對手機的全面保護以及對美觀的考量,並在市場上獲得了一定的聲譽。然而,迪摩凱斯公司(「DEVILCASE 惡魔盾」)在108年1月和109年分別推出了「惡魔盾一代」和「二代」手機保護殼,愛進化公司認為這些產品在設計上與其「Mod NX」系列過於相似,可能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權益。因此,愛進化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迪摩凱斯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恢復商業信譽,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在原審中,愛進化公司基於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提起訴訟,指控迪摩凱斯公司的「惡魔盾」系列手機殼違反了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條款。愛進化公司要求法院對迪摩凱斯公司進行停止侵權的判決,並要求賠償因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及公開賠償判決內容。原審法院在裁定中認為部分請求無效,因此愛進化公司對此部分判決提出了附帶上訴。另一方面,迪摩凱斯公司對原判決中的不利部分提出了上訴,主張其產品設計完全獨立,並不構成對愛進化公司產品設計的模仿或侵犯。
法院對案件的判決首先考慮了愛進化公司和迪摩凱斯公司的產品設計特徵。法院認為,「Mod NX」系列手機殼的設計特點包括邊框模組化和背板厚度精細設計,這些特徵具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度和設計獨創性。而迪摩凱斯公司的「惡魔盾」系列手機殼在設計上與「Mod NX」系列相似,包括外觀設計、包覆弧度和厚度等方面,這些相似之處可能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影響公平交易。法院認為,迪摩凱斯公司的產品設計存在模仿嫌疑,這不僅可能侵犯愛進化公司的設計權益,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5條關於不公平競爭的規定。
此外,法院考慮到迪摩凱斯公司在市場宣傳中的行為。迪摩凱斯公司在推廣「惡魔盾」系列時,部分宣傳內容顯示其產品具有類似於「Mod NX」系列的設計特點,這進一步證實了其在設計和市場策略上存在模仿行為。法院認為,這種模仿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平交易法,還對愛進化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商業信譽造成了損害。
最終,法院裁定迪摩凱斯公司必須停止銷售所有與「Mod NX」系列設計相似的手機保護殼,並賠償愛進化公司100萬元。法院還要求迪摩凱斯公司在其官網和社群媒體平台上公開本案判決內容,公開期限為1個月。愛進化公司的附帶上訴被駁回,這意味著法院不接受愛進化公司對原判決中部分要求的上訴。迪摩凱斯公司對原判決的部分上訴也被駁回,原判決結果得到維持。這一判決強調了對產品設計的保護,以及市場競爭中的公平原則,對未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CIPO
參考資料: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