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最終判決結果,「誠品搬家」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揚言提交釋憲聲請,期能在這場商標戰中,演出大逆轉;本事件起源於成立於1989年的「誠品書店」,以其獨特的文化空間和多樣化的書籍選擇而著名,逐漸成為台灣知識文化象徵。「誠品」這個品牌已經深入人心,並且其商標代表的不僅僅是書籍,還涵蓋了誠品生活、誠品行旅等多元化業務,形成了完整的品牌體系;然而,「誠品搬家」這個商標使用的出現,則引發了「誠品書店」對於品牌名稱被其他企業使用的警覺。「誠品搬家」是一家搬家公司,其使用的「誠品」二字,讓不少消費者誤以為該公司與「誠品書店」有直接關聯,「誠品書店」因此提起商標權的法律訴訟,認為這構成了商標侵權,混淆了消費者,損害了其品牌形象。
在了解此事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白商標權的基本原則。商標的主要作用是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且保護商標持有者免受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標識所帶來的混淆。根據《商標法》,商標權保護的不僅是商標本身,也涵蓋其所代表的品牌價值、商譽以及在消費者心中的識別度。「誠品書店」認為,「誠品搬家」的名稱使用了「誠品」這個具有高度辨識度的商標,可能會讓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有合作或關聯性,從而對其品牌價值產生損害。「誠品書店」的立場是,雖然兩者經營的業務不同,但「誠品」這個商標本身已具有獨特的商業識別性,且是經過多年市場耕耘建立起來的品牌資產。
此外,「誠品書店」強調,其品牌已經涵蓋了多個不同領域的業務,包括誠品生活、誠品書店和誠品行旅等。因此,誠品不僅僅是一個書店的名稱,而是代表了整個品牌體系。這樣的商標使用範圍使得誠品書店對於他人使用「誠品」一詞更加敏感,因為這會影響其在不同領域的品牌延伸和識別。
但,「誠品搬家」則認為,其公司並未涉及書籍或文化相關的行業,而是專注於提供搬家服務,與「誠品書店」的業務範圍並不重疊。此外,「誠品」作為一個詞彙,本身並無特別的專屬含義,僅僅是組成公司名稱的一部分,並且已經通過合法途徑註冊為商標。他們主張,消費者應該能夠明確區分出這兩家公司的不同服務,並且不存在混淆的風險。
最初「誠品搬家」公司在一審中勝訴,法院認為兩家公司業務範疇不同,不易造成混淆。然而,在後續上訴中,法院改變了判決,認為搬家公司過度放大「誠品」二字,且在卡車、制服等方面廣泛使用,這已經不是單純的公司名稱,而是商標使用。因此,二審判定誠品搬家公司須賠償誠品集團約300萬元;「誠品搬家」公司不服,表示「誠品」這個名字並非「誠品書店」的專屬,過去也有其他行業的公司使用該名稱而不構成侵權。然而,法院認為,誠品搬家公司使用「搬家業的誠品」等字眼,確實有攀附誠品書局的商譽之嫌,因此支持了誠品集團的訴求。
「誠品書店」與「誠品搬家」的商標權爭議,不僅僅是兩家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更是對於品牌價值、商業識別度以及消費者認知的深層考量。對「誠品書店」來說,保護「誠品」這個商標是維護其品牌形象和市場定位的必要手段。而對「誠品搬家」來說,這場爭議則反映出企業在使用商標時如何避免與知名品牌發生潛在的法律風險。
事實上,「誠品書店」於民國78年起,就陸續申請關於誠品集團之相關商標,且於82年11月22日起,陸續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屬著名商標,搬家公司晚於民國95年才成立,且「誠品搬家」於其營業使用的卡車、紙箱、制服及網頁中,經常以顯著比例單獨或放大標示「誠品」二字,消費者極可能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為同一來源,或誤認二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關係;尤甚者,「誠品搬家」負責人也曾經自承借名「誠品」,而有攀附「誠品」商標的情形。「誠品搬家」負責人於99年接受訪問時,表示其是向「誠品書店」借名,要成為「搬家業中的誠品」,並在其部落格、臉書及網頁中多次引用此訪問內容。據此,最終遭法官認定具有侵權之事實。
這場商標爭議反映了商標保護在品牌知名度高的企業中的重要性,尤其是當不同業種的企業使用相似名稱時,如何在避免混淆與保護品牌之間取得平衡,仍然是未來需要討論及注意的議題。CIPO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