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期提到,智慧財產的授權方式,影響市場布局與長期發展。本次我們將與讀者討論三個台灣知名的名稱授權案例。
【李炳輝與足體養生館】
「專屬範圍與條件」
背景:藝人李炳輝與「李炳輝足體養生館」的關係是授權實務中代表性的例子。當年李炳輝基於支持視障同胞就業,同意將其姓名與肖像授權給養生館使用。
痛點:在此案例的報導中提到,僅有淡水創始店持續支付授權金,其餘分店則無。從智慧財產權的授權策略來看,這揭示了企業在擴張時常被忽略的法律漏洞。
啟示: 由於是一種類似「非專屬」或「僅名義授權」的模式,當品牌生意興隆時,身為授權人的他卻未能實質參與分紅,導致實際收益與大眾認知產生巨大落差。此外,若雙方未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授權期限、或特定條件下(如品牌經營方針改變、權利人形象受損)的撤回條款,權利人往往會無法從該「金字招牌」中獲得持續性的保障。
【蘇打綠還是魚丁糸】
「專屬授權的警示」
背景: 樂團蘇打綠與前經紀人林暐哲的糾紛,團員雖然是創作主體,但「蘇打綠」這個商標權與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在合約中被視為經紀公司的資產,或存在高度排他的授權關係。
痛點: 當雙方關係破裂,團員即便身為原創者,卻因商標被他人掌握,在法律爭議期間無法使用原本的團名演出,被迫改名「魚丁糸」。
啟示: 這是典型的「品牌主控權」爭議。企業或創作者在簽署授權合約時,必須明確約定:當合作關係結束(如合約終止)時,商標權應如何歸還?是否能保留「非專屬」的使用權?否則一旦簽下高度排他的條款,就等於將自己的「名字」鎖進別人的保險箱。
【焦糖哥哥(陳嘉行)】
「藝名商標與人格權」
背景: 藝人陳嘉行離開原電視台後,仍以「焦糖哥哥」名義活動,遭原公司主張商標權侵害。
授權痛點: 品牌端(電視台)認為名字是公司創立並推廣的「品牌」,而個人則認為這是伴隨其演藝生涯的「人格特徵」。
策略啟示: 這種爭議常出現在「加盟店名」或「網紅代號」上。若企業授權他人經營品牌,應在合約中明確標記:授權對象僅限於「特定商業活動」,且該姓名或標章的「最終所有權」與「解釋權」歸誰所有。
【實務討論】
在智慧財產權的世界裡,許多商業糾紛並非源於技術高低,而是源於「授權架構」的設計缺陷。本次三個案例,分別讓我們看到不同的授權陷阱:
1. 授權斷點:李炳輝
這代表了「品牌擴張與分潤機制」的脫節與失衡。當授權人僅針對單一對象簽約,卻未能在合約中涵蓋後續「加盟體系」或「再授權(Sublicense)」的分潤機制時,就會出現「老店有給授權金、其餘分店卻無償使用」的狀態。當該店家發展成加盟體系、開設無數分店時,權利人往往只能看著品牌價值擴散,收益卻被鎖死在最初的那間「老店」。
品牌溢價的歸屬權爭議:店家(被授權人)可能主張:後續分店的成功是源於其經營管理、而非單純依靠權利人的名號。然而,若沒有最初的姓名授權,品牌便失去了核心號召力。這種「經營貢獻度」與「人格價值貢獻度」的拉鋸,若不在授權合約中預先明訂清楚的條件,未來便會演變成尷尬局面。
「包裹式授權」的必要性:這提醒了權利人(尤其是具知名度的人士或品種權持有人),授權不應僅看眼前的合作對象,更要預防「裂變式的商業擴張」。在實務布局中,應將授權範圍明確定義為「包含其現在及未來所設立之關係企業或加盟體系」,並設定對應的機制與分潤條款,避免品牌資源被無償稀釋。
關鍵教訓: 授權合約應預想「營運擴張」,明確定義授權對象是否包含其現在及未來之關係企業,並明確定義清楚何為也須分利的關係企業。
2. 品牌主控權的爭奪:蘇打綠
這揭示了「專屬授權」與「商標歸屬」的權力極限。當創作者將核心識別(團名、商標)以高度排他的方式授權給經紀公司,若雙方關係破裂,原權利人可能反過來被法律限制,無法使用自己的名字。
關鍵教訓: 專屬授權應設有明確的「終止與歸還機制」,避免權利人反而被自己的智慧結晶鎖死。
3. 人格特質與商標的衝突:焦糖哥哥
這說明了「個人品牌商業化」的模糊地帶。當藝名或個人稱號被公司註冊為商標,該名稱究竟是「公司資產」還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關鍵教訓: 在進行人格特徵(姓名、肖像)授權時,應釐清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優先順位,除了在合約中明訂清楚各種可能的狀態與條件外,也應是當保留未來擴張的彈性。
本集團長期深耕國內外智慧財產領域,於專利、商標、品種權等案件的布局、爭議處理與法律行動均累積豐富經驗,同時結合法律專業與產業實務,能依個案需求提供策略建議,協助權利人與使用者在不同市場階段,選擇最合適的授權模式,並確保合約中的細節條件,讓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都能在初期就能有更完整的考量,確認彼此對合作的條件有高度共識,確保未來長久運營。不論前一期提到的授權模式的選擇,或是實際運作時合約中的細節,本集團律師團或智財工程師,都能提供完整的建議與服務,讓雙方都能全心將心力灌注在事業發展與本業擴張。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