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脫歐後,歐盟目前由會員國包括「奧地利、丹麥、芬蘭、希臘、瑞典、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時、法國、德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等,共計二十七個國家組成。歐盟這種省略官方相對理由駁回程序的商標授權制度在包括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及西班牙等大多數歐盟會員國都統一適用,在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突尼西亞等部分非洲國家/地區也適用。
歐盟商標註冊授予流程,可簡化為,「提交申請→官方絕對理由審查→異議公告→核准註冊」四大主要步驟。對比其他國家的商標制度,不難發現一項顯著區別,歐盟商標申請缺少了商標註冊相對理由審查程序,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後,官方並不會基於存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在先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為理由,對在後商標申請核發駁回通知。只要申請人的商標並不缺乏顯著性、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等禁止性商標法條款情形的,則商標申請均可通過審查並被核准公告。而真正能阻止商標申請獲得註冊的,不是官方駁回程序,而是基本完全依賴於社會公眾是否提起異議的異議公告程序。對比其他國家商標申請,近幾年來逐年上漲,每年超過五成的商標申請被官方初審駁回的高駁回率情形,歐盟新商標申請通過審查,實在可謂輕而易舉。歐盟商標申請能否得以註冊,基本取決於社會公眾監督異議反對的結果,也就是由社會公眾決定商標是否可以獲得註冊,這與俄羅斯的行政獨裁決定制截然相反,也恰恰是歐盟接近於完全市場經濟基本政策的顯現。
歐盟官方不僅對商標相對理由審查駁回決定權棄權,還對在先商標註冊人行使在先註冊商標權進行了限制。具體而言,根據歐盟商標制度,商標異議程序中,如果提出異議的基礎商標註冊滿五年,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可以要求異議人提供異議基礎商標在五年內真實使用商標的證據;若異議人未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異議申請將被官方駁回,且在先註冊人無權禁止在後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也就是說,擁有在先註冊商標並不是可以維權的絕對保障,只有擁有在先持續使用的註冊商標權,才能有效穩定對在後侵權商標申請維權。
而對於商標權人來說,這種商標授予由社會公眾異議監督,官方對相對理由審查駁回權棄權式的做法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權利人有充分的程序機會監督新商標申請的合法性,有與商標申請人完全充分對峙的異議程序。對於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歐盟官方基本模仿法院訴訟程序,給商標異議人和申請人雙方提供了提交理由、證據、協商等多回合程序機會,甚至貼心地設置專門的異議冷卻期制度,用於鼓勵爭議雙方積極私下協商解決爭議,這是在俄羅斯國家不具備的程序機會。簡而言之,歐盟官方將商標授予結果推給申請人和社會公眾對峙決定,官方則退居幕後,僅在雙方充分對峙後,未能私下和解的,再居中裁決。另一方面,官方將維持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的負擔責任完全推給了商標權人。即使商標權人在先註冊了商標,在後申請人仍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並得以通過審查。若商標權人不積極投入成本對在後相同或近似商標提起異議的,在後商標申請仍能得以註冊,和在先註冊商標共存。這給在先權利人帶來了較高的維權成本負擔,帶來歐盟商標迫不得已的異議率相對居高現象,而相應的商標權人積極對在後商標申請提起異議成了不可或缺的維權程序。
綜上所述,在歐盟這種官方對商標申請相對理由審查駁回權棄權的程序制度下,商標權人無論是否已有註冊商標,均需積極對新商標申請進行監測並充分利用異議程序即時維權。而在爭議雙方完全對抗投入成本高時,對於主營業務不完全衝突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在先註冊人應抱以開放式的與申請人共存協商態度也是不可避免應持有的態度。商標權人保持長期而持續的維權積極性,且保持對註冊商標在歐盟市場的持續有效使用,才能確保在歐盟特殊商標授予制度下,註冊商標專有使用權不會輕易被他人淡化滲透,甚至是直接被侵權之虞。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