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搖飲品牌大苑子以「石虎柳丁」作為新產品主打,強調支持南投中寮、友善耕作與石虎棲地,卻被合作農場公開指稱「今年一顆石虎柳丁都沒出貨」,隨後又被揭露已於10月13日送件申請「石虎柳丁」商標,商品範圍涵蓋新鮮水果、茶飲、果汁等多類別,引發「搶註」與「欺負農民」的輿論攻擊,在爭議延燒後,業者已宣布下架相關文宣並辦理商標申請退件。此案除了品牌公關與ESG議題外,更值得從商標法與公平交易的角度冷靜檢視。
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先要問的是:「石虎柳丁」是否適合作為一家公司獨占的商標?「柳丁」本身是水果通稱,「石虎」則是特定保育物種名稱,在南投中寮的脈絡下,兩字結合後,容易被一般消費者理解為「對石虎棲地友善方式栽種的柳丁」,本質上帶有產地、生態與栽培方式的描述意味。依我國《商標法》第29條規範,僅直接描述商品品質、產地、用途或其他特性之標章,通常欠缺先天識別性,原則上不應作為單一事業獨佔的商標,除非經長期使用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更進一步看,大苑子申請的商標指定商品,除了茶飲等自家核心產品外,還包括「新鮮柑橘、新鮮柑橘類水果、新鮮水果籃、柳丁」等項目,若此商標最終核准,將不只是飲料名稱,而是直接卡住「石虎柳丁」這一組合用於水果本身的商品標示,對於真正取得石虎友善認證、實際在第一線耕作的農民而言,未來在包裝、官網或通路上,要不要避開「石虎柳丁」四字,恐怕是非常現實的問題。
從制度設計來說,帶有「保育+友善農法」意涵的用語,更接近應由在地農民團體、農會或相關協會,以「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形式管理,開放符合標準者共用,而非作為單一營利企業的專屬商標,這點與過去「馬祖藍眼淚」「萬里蟹」等案例中,地方公部門介入防禦性註冊,並以公益為前提進行授權的情境,有明顯差異。依相關保育團體公開資訊,目前有推行「友善石虎農作」標章制度,但查無其作為註冊商標(標章)的紀錄,顯示仍屬較鬆散的自律性標示(https://ahutw.info/badges.html)。
本案真正引爆輿論的,是「文案與畫面」與「實際供貨狀況」之間的落差;一方面,宣傳文案強調全面使用友善耕作的石虎柳丁,搭配在特定農場實地拍攝的影像,容易讓一般消費者形成「已採購該農場、該標章柳丁」的具體印象,另一方面,農場則公開表示今年在尚未收到確定採購合約、也尚未出貨前,相關影片與宣傳已上架,引發「一顆都沒買就先喊全面使用」的質疑。
在公平交易法上,「廣告不實」的判斷重點,不在於業者主觀認為自己是「理念訴求」或「支持產區」,而在於一般合理消費者是否會因此產生與事實不符的誤認。例如:是否誤以為該飲品目前就是使用具有「石虎友善」標章的特定柳丁,而非僅是一般中寮產柳丁。若資訊呈現方式足以造成多數消費者混淆,即便文案中未明示「標章名稱」,仍可能落入「足生誤信」的風險區間。
在商標申請層面,大苑子對外說明,申請商標是為避免同業混淆,是新品上市前的一般慣行作業,並強調並未宣稱使用「石虎友善農作」標章,且已決定撤回商標申請。從合乎規範與風險控管角度,願意及早退件,確實有助於降低未來在實務操作中,與農民、在地團體及主管機關之間的緊張關係。
綜合來看,「石虎柳丁」事件呈現的不僅是單一品牌與單一農場的商業糾紛,而是:當某些字詞已承載「保育」「友善農法」「在地社區努力」的公共信任意涵時,是否適合由個別企業透過商標制度加以圈地?從商標法的目的(區別商品/服務來源)回頭檢視,如果註冊結果,反而讓真正投入保育與友善栽培的主體(如農民)未來在市場溝通上受到拘束,這樣的商標保護就很難說符合公共利益。
對企業而言,本案也提供一個清楚提醒:在涉及地方農業、保育、公益標章的行銷企畫中,商標策略與廣告用語應同步審慎檢視,與其急於申請能「卡位」的詞彙,不如優先思考這些名稱是否更適合作為「產地共同資產」,並與在地農民及相關組織協調,由適當主體以證明標章或集體管理方式來維護,企業再依授權規範使用,或許更能兼顧品牌利益與社會期待。從法律技術面來說,大苑子目前選擇主動退回「石虎柳丁」商標申請(截至撰稿時,商標檢索系統仍顯示申請案在審理中,與業者『將撤回申請』的說法仍有時間差),讓這個詞彙暫時回到公共討論場域,也提供了重新思考「誰應該擁有、誰可以使用」這類生態友善名詞的契機。下一步,如何在商標制度、證明標章與公平交易規範之間找到平衡,可能才是這起事件留給制度與產業最值得深究的課題。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