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針對已申請或註冊商標能否進行描述、文字、顏色等元素的變更,主要取決於該項變更是否構成「實質性變更」,而對於日常使用中逐漸出現變化的商標,若該種變化屬於「非實質性變更」是否可以變更原註冊商標,以使得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相符合。
一、商標描述
在一般申請人的眼中,認為商標描述可有可無,似乎並不屬於商標申請中的重要環節,然而,對於商標組成文字進行過高度設計的商標,商標描述的不同,可能直接導致文字及涵義組成的不同。例如:英文字母與數字間,一旦經過設計,若該英文字母與數字之間可能變得極為相似,無法輕易判別時,究竟是英文字母還是數字,此一情況將直接取決於申請人所提交的商標描述。
二、商標文字
對於商標的文字組成,一般若文字變動對商標整體所傳遞的商業印象不產生影響,則不屬實質性變更。然而,由於文字對涵義的影響,無法單純以字數來衡量,有時一個標點符號可能即改變商標整體的涵義。因此,商標文字組成的修改,在是否構成實質性變更的問題上,更具有複雜性,及可爭辯性。商標的變動是否屬實質性變更,主要仍需從該種變更是否改變了原商標所傳遞的商業印象著手據以判斷。
三、商標顔色
若商標本身即為顔色商標,否則對商標顔色的變更,不屬實質性變更。係因對於文字及圖形商標而言,顏色非主要識別元素,消費者更多地從文字及圖形本身對商標進行識別,因此,除非商標顔色的變更,將影響商標的涵義,或顔色本身為商標的顯著部分,對顔色的變更申請將獲得官方的核准。例如將紅色修改為藍色,則屬實質性變更,因該種修改使得原本商標涵義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商標本身的設計圖案不含顯著性,其本身的顯著性來自於顏色,則顏色的修改一般構成實質性修改,而無法獲得核准。
綜上所述,商標可能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逐漸地出現一些細微變化,如,文字、字體、顔色的組成等,對於商標權人而言,可能未特別察覺到這些細微的變化,然而,在商標審查中,這些變化卻可能帶來許多問題,尤其在美國特別重視商標使用證據的國家,若商標實際使用與註冊態樣不一致,是否會導致原註冊商標因無法提交使用證據而被他人撤銷呢,申請人又是否需要為這些輕微變更設計的商標,重新提交商標申請呢,由於在美國商標申請日以及實際使用日涉及在先權利的問題,一旦出現爭議,對申請人的權利影響重大,申請人應更好地注意自己的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利。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