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華語樂壇掀起一場備受矚目的版權戰:歌手鄧紫棋(G.E.M.)發行全新重錄專輯《I AM GLORIA》,卻遭前東家蜂鳥音樂要求全網下架,雙方再度對簿公堂。這場音樂界的法律攻防,不僅是當事人多年合約恩怨的延續,更是一堂值得所有創作者、音樂公司及樂迷深思的著作權實務課程,預示著華語樂壇版權格局可能即將洗牌。
紛爭根源來自於積怨已久的合約糾葛,自2008年出道以來,鄧紫棋與蜂鳥音樂長達10年的合作關係,共同打造出無數膾炙人口的作品。然而,隨著事業版圖擴大,雙方關係卻在2019年3月走向決裂,鄧紫棋單方面宣布解約。蜂鳥音樂主張雙方合約原有效期至2022年,後續更出現「G.E.M.」、「鄧紫棋」等藝名商標被蜂鳥搶註的爭議,即便鄧紫棋順利自立門戶,這段過去的陰影始終未曾消散。
此次事件的核心,是鄧紫棋透過索尼音樂推出《I AM GLORIA》,選錄包含其經典作品的重錄版本,卻遭蜂鳥音樂控訴「侵權」,要求於48小時內全網下架並揚言提告。
重錄作品是否真的侵權?答案需從《著作權法》中的規範細細拆解。首先,作品的錄音版權包含兩類主要權利:一是詞曲本身的著作權,屬於創作者;二是「錄音製作者權」,即當年由哪間唱片公司出資製作、錄音的母帶,歸屬該公司。當歌手想「重錄」舊作時,若能合法取得詞曲授權,並重新進行錄製,即可產出全新的錄音版本,與原版公司母帶權利互不牴觸。
此次鄧紫棋團隊選擇引用的法源依據為中國《著作權法》第42條第2款,明文規定「若原錄音並未明示禁止重錄,其他人得依法支付法定報酬進行錄製」。這項條款被視為法定許可制度的體現,旨在平衡著作權人權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尤其在音樂作品的二次利用方面,為那些希望重繹自身作品的歌手提供了法律依據。鄧紫棋團隊公開表示,當年錄音合約並無「禁止重錄」條文,且此次重錄已依規定向版權機構付款,程序完全合法。更為關鍵的是,鄧紫棋自14歲起,早已透過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進行公播與網路傳播的權利授權,等同於擁有演出與發行重錄作品的合法依據。
蜂鳥音樂則主張,鄧紫棋的重錄行為侵犯了其「改編權」、「錄音製作者權」與「網絡傳播權」。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重錄版本是全新錄製的專輯,這意味著它使用的是全新的演唱、全新的編曲、全新的錄音設備,產生的是一個全新的**「錄音製品」。這與使用蜂鳥音樂當年出資製作的「原始錄音母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蜂鳥音樂主張的「錄音製作者權」,其保護範圍僅限於原始錄音母帶本身,無法延伸至全新的重錄版本。而「改編權」通常指的是對作品詞曲內容或表現形式的實質性改變,重錄僅是同一作品的不同錄音版本,通常不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改編」。因此,蜂鳥音樂的主張成立空間極小。
反觀歐美市場,類似案例屢見不鮮,美國歌手 Taylor Swift 近年便成功推出《Taylor’s Version》重錄專輯,正是基於類似法定許可的框架,重奪作品控制權,甚至在市場大獲成功,為全球歌手樹立了典範。此次鄧紫棋效法 Taylor Swift 的策略,無疑也為華語樂壇注入了新的版權意識。
此案不僅是藝人個人與經紀公司之爭,更是一面照見樂壇產業結構的鏡子;在過去,許多藝人由於年輕簽約、合約條款不平衡,導致創作主權旁落,演出收益被長期綁定於唱片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過往「G.E.M.」、「鄧紫棋」等藝名商標被前東家搶註的事件,也同樣凸顯了藝人在簽約時對自身無形資產保護的不足。這兩起事件雖屬不同法律範疇,卻共同指向一個核心問題:創作者在與公司合作時,如何確保自身作品權利、藝名品牌等關鍵資產不被不當限制或剝奪。
此次鄧紫棋事件說明,若創作者能夠清楚理解著作權法規,搭配正當法律途徑,是有機會重掌話語權,重拾作品生命力的。反之,若舊東家一味依靠模糊地帶或侵權威脅,反而容易激起輿論反彈,損害品牌形象。對於廣大樂迷而言,這次事件不僅是法律層面的博弈,更是對他們情感連結的作品歸屬問題。若鄧紫棋最終勝訴,將有助於粉絲重溫經典作品,並建立對藝人作品掌握度的信心。
目前,蜂鳥音樂已正式提告,而鄧紫棋團隊則強調將持續依法抗辯,雙方後續如何發展,法院的解釋將具高度指標性,預料將牽動未來藝人與唱片公司間合約規範與版權運作實務。從更宏觀的角度看,此案的判決,有望成為華語樂壇在版權規範與藝人自主權方面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更多創作者勇於捍衛自身權益,共同推動華語音樂產業邁向更成熟、更公平的未來。未來,華語音樂圈若能更普遍地學習歐美成熟的版權制度,鼓勵合理授權與法定許可操作,不僅可提升產業透明度,更有助於保護創作者的長期利益,最終受益的將是整個產業的健康生態。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