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充滿國內外觀光客與年輕族群的西門町商圈,商業更迭迅速,卻也不乏店家在此發跡甚至屹立不搖超過一甲子;相信造訪過西門町商圈的消費者,可能都對一間大排長龍的滷味老店存有印象,即便不曾親赴現場,可能也或多或少在各大媒體或美食節目上曾經見過;據新聞媒體報導,該店最早起源於1949年,一開始係經營糕餅店生意,後分家為二個不同的事業體,經歷二代接手及轉賣,演變為現今之經營模式,詳如以下關係圖:
而發生商標爭議的,正是目前兩造的經營者「老天祿食品 謝玉泉」與「祿大食品有限公司」,事實上,兩造都各自有申請與「老天祿」相關的商標;
「老天祿食品 謝玉泉」所擁有之商標:
「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即原蔡毓根設立之公司,現經營者為祿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擁有之商標:
由上述兩造之商標總表可見,「老天祿食品 謝玉泉」所申請保護者,皆為實際上使用之「滷味、肉品」等商品項目(規範於商標分類第29類),而「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所申請保護者偏向「糕餅、飲料」等商品項目(規範於商標分類第30及32類),由案件總表中尚可發現,「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曾嘗試申請「西門町老天祿」、「上海老天祿」或「西門町上海老天祿」等商標於商品分類第29類(即滷味及肉品相關產品),皆遭智慧局審查委員引證「老天祿食品 謝玉泉」所申請於第29類之「老天祿」系列商標駁回,因此「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確實應無權使用「老天祿」商標於滷味及肉品等產品上,更遑論目前之經營者「祿大食品有限公司」;而「祿大食品有限公司」卻使用「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或「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等文字於販售「肉製品、滷味」之產品上,導致「老天祿食品 謝玉泉」認為其侵害商標權,遂提出告訴。
而經法院審理判決「祿大食品有限公司」敗訴,主要原因有:
「祿大食品有限公司」抗辯該使用方式非將「老天祿」作為商標使用,惟,判決指出「以『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來說,雖然它在字面上的意思是要表達商品的來源是出自原本『上海老天祿』經營者的子女輩所創立的品牌,但在實質意義上就在表明商品的來源與『上海老天祿』經營者存在有某種連結關係,或者說會讓相關消費者產生這樣的聯想或感覺,這與商標就是在連結商品與特定的符號標識, 以建立其間的連結關係,其實有著相同的效果與功能。因此,使用『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的文句,其實就是具有商標效果、功能的商標使用。應該都是具有實質意義的商標使用」。
「祿大食品有限公司」另抗辯其為善意先使用,惟,如同前述,其主張先使用「上海老天祿」文字者,係使用於「糕餅糖果」等商品,並未發現任何先使用於滷味商品的情況,因而遭法院判定善意先使用之抗辯不成立。
復經「祿大食品有限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遭最高法院以 110 年台上字第 583 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據此,「祿大食品有限公司」將面臨不得再使用「老天祿」商標於「肉製品、滷味」等相關商品上。
由上述案例可知,任何商業行為都不希望辛苦經營之商譽或形象,遭他人攀附或冒用,即便是遭遇家族分家或是合作關係的結束,無論是否和平愉快,都應該把相關權利徹底釐清,以免對簿公堂,一不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著實損人不利己。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