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A獨家代理國外B品牌耳機進來台灣銷售,銷售情況頗為熱絡,同業見有利可圖也設法找到B品牌耳機貨源以平行輸入方式(水貨)打價格競爭,甚至有些銷售頁面直接用A拍攝和製作的圖片和A所有之商標。A是否能透過商標、著作權或公平交易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可知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也就是商標權人在第一次販售商品時被認定其商標權利已耗盡,後續商品如果再度流通而使用商標時,原則上商標權人不得再主張商標權。換言之,自國外輸入經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使用商標之商品時,即真品平行輸入,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採取國際耗盡原則有助於商品自由流通和價格的自由競爭,並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及壟斷,消費者有更多元的選擇。
商標權以屬地主義為前提,當真品進入台灣,而該商標的台灣商標權人與國外商標權人不是同一人時,台灣的商標權人似乎能解釋為不屬於當本條中「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而不受權利耗盡的拘束?事實上,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國內外有特定關係之不同商標權人」,例如經銷商、母子公司、分公司,是否適用商標權利耗盡曾有不同見解,一度認為在此情形產品並非由國內商標權人在市場為第一次流通,因此既無「第一次銷售行為」,而從未對系爭產品取得任何報酬,則自無所謂商標權耗盡可言(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不過上開見解僅曇花一現,目前法院實務上主流意見仍認為,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民事判決),換言之,只要產品無品質不佳而導致消費者產生負面聯想之情形,真品平行輸入不構成商標侵權。
然而,即便真品平行輸入為商標法所允許,但使用情境上亦須注意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也明確指出,「真品平行輸入,且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為代理商進口銷售之商品」屬於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即顯失公平行為的典型態樣。實務上曾有賣家將「POLO RALPH LAUREN」品牌服飾平行輸入並於百貨商場設櫃,告示牌及大型海報上雖然標有自家公司英文名稱,惟字體明顯較「POLO RALPH LAUREN」小且顏色與告示牌底色相近。反觀品牌商之商標為著名商標,經使用於服飾、衣飾等商品,除在世界各地設有專賣店外,復於我國設有44家專賣店,又歷經30年之宣傳行銷,投入大量人力及金錢,創造其於服飾類為著名事業之形象。最終法院認定平行輸入賣家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係品牌商或其代理商銷售之商品,屬於榨取品牌商努力成果之情形,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應以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5%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
依據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所稱一定數量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82)內著字第八二八四八七0號公告)。因此,平行輸入的產品本身如果有著作權,在國內為販售行為亦違反著作權法。惟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範圍,依智慧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 (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 。CIPO
Tips:
基於商標權利耗盡原則,如果B販售的耳機是真品平行輸入,且沒有消費者反應商品品質不佳,A不得對其主張商標權。但B在商品本體以外,將該商標運用在廣告、商品型錄、網頁、社群行銷等場合,以招攬客戶、刺激相關消費者購買意願、增加營業額及獲取商業利潤為目的,可能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榨取他人努力成果,屬顯失公平的情形,A可以循公平交易法民事救濟途徑主張權利。
耳機縱然含有著作,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者,故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但是B如果未經合法授權使用原廠或代理商A拍攝的照片、影音或其他行銷資料,此行為仍違反著作權法。
內文參照資料如下:
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Detail/7450.htm
https://www.tipa.org.tw/tc/monthly_detial379.htm
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3065-96deb-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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