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獨特湯頭聞名的高雄『徐泰山汕頭火鍋』,除了實體門市外,還因應熱度開始銷售調理包等商品,孰料,就是這個舉動引來了知名企業『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企業)的關注,認為徐志良所經營之『徐泰山汕頭火鍋』(以下簡稱徐泰山火鍋店),其特取名稱與自身之知名商標『泰山』相同,主張『徐泰山火鍋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商標,並要求賠償因侵權所造成的損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針對此案進行詳細審理後,最終判決『徐泰山火鍋店』須對『泰山企業』進行損害賠償,並排除及防止侵害行為。
這起案件引發了熱烈討論。許多人認為,徐泰山火鍋店使用知名企業的商標,有搭便車之嫌,應受法律制裁。也有人認為,該店經營48年,具有歷史淵源,不應因商標問題而被迫改名;從商標法的角度來看,泰山企業作為知名企業,其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獨創性。徐泰山火鍋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相同商標,有侵犯泰山企業商標權之嫌。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商標權保護的原則。然而,該案也凸顯了商標註冊和管理的重要性。
法院於一審判決認為,泰山企業於民國49年設立登記,民國61年間起即以『泰山』之文字申請商標註冊並經智慧局核准公告,更於78年上市,比民國65年間創立的徐泰山火鍋店更早,歷年來經媒體報導與所下的廣告,消費者對於『泰山』二字多半會聯想到泰山企業,足以證明泰山兩字為全台家喻戶曉的著名商標。徐泰山火鍋店在經營了48年後才被判侵權,其間可能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如果該店能夠提前註冊商標,或許就有機會避免這場官司。
透過判決書顯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考量了幾個要點:
1.商標的知名度和使用情況:法院認為,『泰山』商標在市場上擁有極高的知名度,是泰山企業的重要資產。該商標在消費者心中具有極高的識別度和信任度。因此,任何與之相似的標識都可能對其市場定位和品牌形象造成影響。
2.侵權行為的認定:在分析『徐泰山汕頭火鍋』的名稱時,法院指出,雖然『徐泰山』中的『徐』是個人姓名,但整體名稱仍與『泰山』有著高度相似性,容易讓消費者誤認為與泰山企業存在某種關聯或合作。這種混淆可能會對泰山企業的商業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3.共同侵權的認定: 判決中對於共同侵權的認定,即使侵權行為主體之間沒有明確的意思聯絡,只要其行為共同對商標權造成損害,就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對於企業管理者來說是一個警示,強調了企業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責任。
4.損害賠償和防止侵害措施: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法院決定『徐泰山汕頭火鍋』須賠償泰山企業因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此外,為了防止未來可能的侵害,法院要求『徐泰山汕頭火鍋』停止使用與『泰山』商標相似的名稱,並採取措施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侵權行為。
本次判決再次強調了商標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性和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商標作為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代表著產品和服務的來源,更是企業信譽和形象的象徵,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商標權,有助於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其次,本案對於企業在品牌命名和市場營銷策略方面提供了警示,企業在選擇品牌名稱時,應充分考慮是否會與已有的知名商標產生混淆,以免陷入法律糾紛,特別是對於新興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更應注意避免與市場上已有的強勢品牌產生名稱上的衝突。CIPO
參考資料: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