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香港商標條例規定,商標註冊紀錄冊以及註冊是有效性的表面證據,商標註冊人是商標的合法權利人,以此確認商標註冊人身份的合法性。針對香港地區商標不使用撤銷的規定,在連續三年時間內,商標註冊人未使用商標,亦未將商標授權予他人使用,則商標將被撤銷。
依據香港商標規則,若需要對抗或推翻該表面證據,則撤銷申請人需要舉證足夠的證據,且對於不使用商標撤銷的舉證責任分配,撤銷申請人需要在提交撤銷申請的同時一併提交初步證據,據以證明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未投入消費市場上的商業使用,否則其撤銷請求將不被香港官方受理,再者,根據香港商標條例規定,商標使用的問題,商標註冊人負有證明有關商標使用的舉證責任,據此,當撤銷申請人所提交的商標未使用證據被香港官方受理後,則此時商標註冊人必須負商標使用的舉證責任,最終係由商標註冊人承擔,若在未能證明商標有使用的情況下,則商標將被撤銷的審查結果。
在香港地區的商標不使用撤銷案中,撤銷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必須要針對商標是否真實投入消費市場上使用進行舉證,若僅是證明商標註冊人在香港地區無經營場所,則難以構成商標未使用的直接證據,不足以證明商標確實無使用的行為,倘若商標註冊人雖然可能在香港地區無實體的經營場所,但可能從事網路銷售方式,又或是可能將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因此,商標未使用的證據,需要具體的進行商標調查,常見的商標調查方式,如有網路調查,據以調查商標是否有使用紀錄;實地訪查,透過訪查當地實體查看商標是否有使用,舉證市場調查報告、問卷資料等,此具有公信力的市場調查報告及問卷等證據,為目前香港官方實踐中較能接受的商標未使用證據,然而在舉證市場調查報告及問卷證據時,則需要有足夠的數量,且內容設定需要合理符合科學根據,有足夠的證明力足以支持。
綜上所述,由此可見在香港地區,商標撤銷案的舉證責任,係由商標撤銷申請人及商標註冊人共同承擔,先由撤銷申請人初步舉證,證明撤銷商標未投入銷售市場上使用的舉證責任,嗣後,舉證責任轉通知予商標註冊人,由商標註冊人證明其自身商標已投入消費市場上使用,若撤銷申請人檢附的證據不能足以證明撤銷商標確實未使用,則該撤銷請求將不被香港官方受理。香港官方出於公平考量,在商標撤銷案當中採取公平兼顧的原則據以分配舉證責任,若一開始商標撤銷申請人檢附的證據力不足,即使商標註冊人不進行答辯,該撤銷請求亦不會被香港官方認可。若撤銷申請人檢附足夠充分證據證明商標未使用,則舉證責任轉由商標註冊人,必須由商標註冊人證明其自身商標有真實使用。如此來看,香港的法制將二者舉證責任智慧的分配,實現追求的是公平與效率的平衡。 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