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TPP之品種權契機簡析

2021-11-15

在關心人士的長久期盼下,台灣終於於今年遞交申請加入CPTPP,對於我國之優良農產品種毋寧是一大攻城掠地之契機。我們先前已對於CPTPP的專利相關保護措施進行簡單分析,目前並就品種權之相關面向粗予剖析,盼有志者能銜其梗概,開展台灣品種的新黃金時代。

具體而言,CPTPP雖然凍結許多TPP之相關智財保護,然而針對品種權之部分,則未予制約。故此,CPTPP第 18.7 條既未在凍結之列,則簽署國倘若尚未成為1991 年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UPOV)之締約國,便應於CPTPP對該國生效前,批准或加入1991 年UPOV公約[1],影響所及,便須建立品種權之相關保護制度[2]。


CPTPP在2018年生效後,其簽署國包括:澳大利亞、汶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秘魯、新加坡和越南,皆須置備品種權制度,以利品種家保護心血。事實上,這項要求對於絕大多數CPTPP簽署國實如反掌易事,這也側面反映何以相關條文並未在凍結之列,例如紐西蘭、日本、澳洲、加拿大、智利、墨西哥、新加坡、越南、秘魯早分別於1981、1982、1989、1991、1996、1997、2004、2006、2011即已加入成為UPOV 會員國[3],而汶萊及馬來西亞刻正尋求加入UPOV公約[4] 。


綜合言之,影響所及,在絕對文義上,CPTPP仍然擴大了品種權的適用地域,而其他法規調和等細緻工作,於複雙邊磋商下,並有機會更一步擴大品種權具體適用的合致與簡化,例如審查之相互採認等等,實相當值得期待。


同時,CPTPP作為本世紀後WTO時代的高水準多邊貿易協議,在此面向上並有可能作為後續其他多邊協議之先行範本,若能秉此精神,協同不輟,發揮WTO精神,品種權於CPTPP的面貌將能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值得國內相關業內及有志之士持續密切關注CIPO

參考資料

[1]  CPTPP第 18.7 條第2項

[2] 1991 年UPOV公約第2條

[3] 見https://www.upov.int/edocs/pubdocs/en/upov_pub_423.pdf

[4] 見https://www.upov.int/export/sites/upov/members/en/pdf/statu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