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專欄

民國113年5月1號起,考量到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商標法本次修法後,第19條第8款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明定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商標專責機關得加速審查之依據。

在商標撤銷申請案實例中,針對商標註冊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根據實際舉證商品和商標核定註冊商品的對應程度,並非提供了合乎要求的證據類型就一定能被認定,實例中,存在大量使用證據類型,雖符合要求,但證明力較弱的證據,無法被認定有效使用的情形,將使用證據區分為幾種情形分別認定是否可維持商標註冊,具體分析如內文。

巷弄美食、數十載老店,往往是老饕們的集散地,能歷久彌新屹立不搖,肯定有其過人之處,但往往就是歷經胼手胝足的打拼後,在發揚光大之際,就越容易遭受到內部因素的挑戰,而招致分裂或引發反目,即便米其林認證的店家,也出現了這樣的情況。

商標審查實務,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情形,以及關於使用證據的正當理由,在審理中的具體要求,有下列應思考的層面。

菇類的栽培方式有太空包栽培、菌瓶栽培、菌床栽培與段木栽培等多種方式,經不同方式種植出來的菇類,其表現性狀有可能會有所不同。

每到逢年過節,採購禮品都帶來了相當龐大的商機,也正因如此,部分不肖之徒,就利用這個機會賺取不義之財,具我國智慧局摘錄之國際動態中即可見,英國於2023年黑色星期五與聖誕節前夕,在邊境查獲近100萬件仿冒品,價值近2億英鎊,而短期間密集的查緝行動,即查獲價值超過17萬英鎊的電子產品。

隨著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深度發展,企業在商標申請佈局有了更多的選擇,那麽在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申請人該如何選擇呢?結合各種現狀,建議從以下各角度加以考量,首先,面對申請主體的選擇時,申請人需要同時考慮法律及商業兩個角度,從法律的角度,企業則需要考慮申請主體資格的問題。而從商業的角度考慮,企業可能會考慮品牌形象、稅收籌劃、商標管理等面向。

第一眼看見這個手錶造型圖,是否就能讓您聯想到該手錶的品牌?相信從小到大,你我都可能曾經擁有一隻長得像這樣的手錶,在未標示任何商標或文字的情況下,不少人仍然可以講得出來他可能是什麼牌子的手錶,代表這個外型已深植人心。


滑菇屬於真菌類,生殖繁衍的過程有世代交替,因此在傳代培養(subculture)時,可能會因減數分裂產生單核的子代。

中小企業在品牌創建過程中,往往苦於成本有限和維護精力,但為了保護品牌成長後的權益,從長遠起見,預留維護權益的基礎、爭取長線商標保護,則必不可少,通常應採取措施,奠定長遠商標權保護的基礎。

在先前的文章中,常常提及商標搶註或遭受抄襲等情事,多半加害者皆來自於中國,孰料,這次換成中國的品牌成了受害者,著實讓消費者感到驚奇。

商標使用的情況各種各樣,總而言之,收集商標使用證據時,要注意證據的有效性,要能够完整體現出商標名稱、指定的商品和使用時間。如果商標註冊後,由於種種原因,商標註冊人並未實際使用,建議可以授權他人使用,被授權人的使用視同註册人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該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約,並且最好在商標局備案,被授權人同樣應該注意使用證據的日常收集、留存。

營業秘密的管理措施從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總是需要時時依據企業經營的現況檢討修正,而任何制度的建立總難免有百密一疏,以致過往司法實務常以企業未盡合理保密措施認定資訊的持有人不能享有營業秘密的保護。

近日議員柳采葳在台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質詢有關「盜版熊讚」議題,並有多家媒體記者以「熊讚沒註冊商標」為標題。筆者查詢了台北市政府觀傳局申請的熊讚商標,其實說熊讚沒有註冊商標有些以偏概全了,正確來說,觀傳局就「熊讚的臉」、「熊讚的字體設計」有申請商標,但「熊讚」二字卻因智慧局認為是通俗用語,而只能主張聲明不專用。

鐵花村,係近年來台東市區裡最廣為人知的觀光景點之一,以音樂聚落中的現場演出及場外熱鬧的在地手作市集聞名,日前傳出即將熄燈,令不少遊客及樂迷愕惋。



針對商標的註冊申請,即使在初審階段遭遇官方駁回,後續也可以藉由駁回復審的途徑,以期獲得最終的註冊成功。那麽,申請人應如何進行商標駁回復審,以使商標獲得成功註冊呢?以下解析商標的駁回復審的情況。

雖然台灣的城市吉祥物不如日本一樣普及且數量眾多,但近年來,台灣也陸陸續續發展出代表各地文化的吉祥物,其中又以台灣唯一性的原生熊類「台灣黑熊」為愛用原型,而目前使用台灣黑熊為原型的吉祥物中,又屬台北市的吉祥物「熊讚」,最廣為人知。

當企業在進行商標佈局時,商品類別的佈局往往清晰可見,但是,服務類別的佈局則容易感到困惑。在美國商標審查實務中,針對服務類的獨立性界定,申請商標註冊的必要性有所啓發


按商標審查標準的相關規定,據以分析在商標讀音相同的情境下,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主要考量因素,可分為商標整體外觀、文字字形、文字含義、以及其他的要素。本文主要從下列面向進行解析。


許多新創業者事業剛起步,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口上,商標申請需要申請費用、註冊費用,業者可能想說先試營運,往往這需求就被放到了後面,但爆紅也往往就這幾天,當看到別的業者搭著自己的順風車,平白享受成果無需努力,甚至喧賓奪主搶註商標,才意識到晚了。


物產豐饒的台灣,消費者常常在選購米、水果或是茶葉等等產品時,指定要購買來自某個產地產製之產品,其原因自然是對該產地產製品質的信賴,而主要的辨識來源,就是包裝上是否印製該產地識別的「產地證明標章」或「產地團體商標」。而同為消費者的我們,也常在旅遊期間,若發現當地產製的產品,乃是屬於該國境內特定地理區域之特殊製品,並通過國家標示的認可,通常也會大大增加消費者購買的慾望,但若發現產製地與地理標示有別,也將造成消費者的疑惑。


全台使用「欣園」為名的餐飲店,近期遭新聞披露,身陷於一波商標權的爭議中,為求標題聳動,更有新聞業者將其導向所謂「商標蟑螂」之行為,但觀其事實應非如此。

各國商標審查,係依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是按照商品的用途、功能、生産方式、銷售渠道、銷售對象,以及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消費對象,其對商品及服務劃分為四十五個類別。

商標在「撤三」案件中,對於服務類商標的使用證據要求較為嚴格,在實務的案件中,必須考量到服務類商標的功能,結合其使用的服務行業特點,分析在案證據,以及承載的商業訊息與標誌的作用,正確判斷服務類商標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AI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幾乎是近期討論度最高的名詞,除各種領域的廣泛運用外,沒想到,這陣風也吹進了文化藝術領域,許多AI模仿歌手橫空出世,卻忘了該舉仍有著作權的問題需注意。

先前因連番漲價到是否開立發票而話題延燒的台南老店「阿堂鹹粥」,現又出現商標移轉爭議,起源係,「阿堂鹹粥」經營者張春堂的兒子張明照,於民國85年,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2,210,000元,並以張春堂為連帶保證人,復因未按期繳款,尚積欠部分債務,而在經歷債權人多次易主後,經現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卻發現商標權已遭移轉。

新創企業在商標申請策略,需要以品牌戰略為指導,也是實施過程中重要的環節,新創企業商標在申請時,如果無明確的商標申請策略,將會給新創企業申請帶來諸多不良的影響,因此,新創企業的商標申請策略應該具備如內文。

我國立法院院會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引起實務界與民眾高度關注,總體而言,在新法施行後,對於企業或個人在商標的佈局或使用上,將會更加有所保障,以下,簡述本次商標法修正之重點。

在臺灣提出申請註冊商標時,不須要提交使用聲明,因此,對於臺灣企業的認知,針對商標提交使用聲明的規定是一個相對較為陌生的議題。在世界各國商標制度中,規定須要提交使用聲明的國家中,常見有美國、菲律賓和柬埔寨等國家。本文將就須要提交使用聲明的主要國家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解析。

隨著全球經濟脚步的快速,維護國外市場商標權益,已成了愈來愈多臺灣企業走向國際化的目標,從逐年增多的臺灣企業辦理國外商標註冊並維權的趨勢,經濟有效維護國外商標權已是越來越多臺灣企業的關注熱點。

在美國商標申請中,實務上不少案例都會遇到美國商標局審查委員發出應聲明放棄單獨主張專用權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當企業在遇到此類型的核駁理由時,都會非常疑惑,為什麼要求放棄該部分的專用權,是否該同意審查委員意見,若放棄後,是否又會對企業的商標權利造成影響呢!針對常見企業的疑惑,茲結合實務解析如下

先前,樸泰|國泰曾多次提到一些國外申請遭搶註的案例,導致國內原先已具知名度的品牌,在國外必須改名上市,間接損失了一些原先建立商譽利用之可能,最近,有眼尖的消費者發現,國內一知名的手搖飲品牌,悄悄的把原先註冊之商標進行置換,細查下才發現,這次反而不是因為搶註,而是因為前述原因,商標申請時因不具識別性而無法獲准,在修正商標並在國外獲准後,進而將體系下之商標統一而做出調整。

專利佈局有利於提高產品溢價,於科技及精密產業已是基本的商業策略ABC。但是,植物專利在實務上能夠有效提升多少品種終端價格?其相關的實務研究並不多見。識者若審視這些珍稀的研究成果,則不能忽略美國園藝科學期刊於2015年由珍妮佛茱(Jennifer Drew)等人發表的統計數據。在本項研究成果中,茱等人發現,當具有植物專利時,許多多年生草本與多年生木本品種都享有顯著的抬價效應。其中,多年生草本品種的表現又較多年生木本品種來得卓越許多。

截至目前,美國專利局統計之逐年獲准植物專利數已統計至2020年度,仍由花卉大國荷蘭拔得頭籌,且為歷年最高;第二至四名分別為德國,英國及丹麥;台灣則連四年掛零,與台灣長年作為美國發明專利強國的地位形成強烈對比;中國與韓國則分別於2019及2018年開始超越台灣。尤可注意者,泰國於2014年之前與台灣情況相仿,然自該年度開始爆炸性成長,各年除了2015年之外,皆有二位數以上的獲專利數,已將台灣遠遠拋開。

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上,該如何保護自己辛苦培育/發現的品種免於他人竊取,實在是一件煞費苦心的事。比方說,在美國尚未建立植物專利制度(Plant Patent Act),也未設置植物品種權保護(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之前,美國品種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品種,有時甚至得訴諸極端手段。無獨有偶,儘管手法極端,卻絕非歷史上的孤例。在現代的品種保護制度建立以前,無論在西方,或是東方,為了保護自家品種,手段之驚人程度往往殊途同歸。

在關心人士的長久期盼下,台灣終於於今年遞交申請加入CPTPP,對於我國之優良農產品種毋寧是一大攻城掠地之契機。我們先前已對於CPTPP的專利相關保護措施進行簡單分析,目前並就品種權之相關面向粗予剖析,盼有志者能銜其梗概,開展台灣品種的新黃金時代。作為本世紀後WTO時代的高水準多邊貿易協議,在此面向上並有可能作為後續其他多邊協議之先行範本,若能發揮WTO精神,品種權於CPTPP的面貌將能具有指標性的意義,值得持續密切關注。

在前篇《再探植物品種保護:限制出口的極限》中,我們曾提及完善保障品種的利益之建議,亦即,其絕大關鍵在於設置完善之制度,宜以品種家(無論公私)之意向及判斷為主軸──除非其事理已臻相當之高度(甚至於表見可明之程度),事若國家敏感之高科技技術等,否則以國家為主體逕為重要國家利益之裁定者,不宜盡顯於國家直接手段中,蓋第一依現代自由市場之意旨,市場理性將遠較有形的手來得有效率;第二,如前文所述,其事亦易啟紛並且自陷話柄。

邇來國內有議透過限制特定植物種類出口,以保護該等台灣優良品種免於外流。其包括鳳梨、番荔枝(釋迦)、鳳梨釋迦、紅龍果、芒果、棗、蓮霧、楊桃、荔枝等國人熟知之國產水果。據相關官署指出,此舉立意為:「輸出不影響國家利益者,才會同意輸出,原則上公部門培育出來的品種、國內主要種植品種、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品種,都不會同意輸出,好的品種就會留在國內,不會讓它流到國外去」,且「不限公部門育成的品種,若是極具競爭力的民間選育品種,原則上也不會希望它輸出,審查會以符合國家利益為重要考量」

COVID-19肆虐全球未已, AZ疫苗目前為國內供給最大宗的疫苗,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其牛津大學之重要研發責任者,莎拉吉伯特教授並在日前於英國溫布頓網球錦標賽中,因其貢獻而獲得滿場鼓勵致意。較諸其他疫苗,AZ疫苗的價格相對低廉,有助於其之普及率。其價格低廉,至少部分需歸因於其不欲享受智權制度賦予的擬制獨占地位,以及利潤空間。就這點來說,既有廢私濟公之義,人們報以尊敬嘉允之情,是理之必至,事之當然。

總是充滿國內外觀光客與年輕族群的西門町商圈,商業更迭迅速,卻也不乏店家在此發跡甚至屹立不搖超過一甲子;據新聞媒體報導,本文所述之店鋪最早起源於1949年,一開始係經營糕餅店生意,後分家為二個不同的事業體,經歷二代接手及轉賣,現為了商標使用對簿公堂;相信任何商業行為都不希望辛苦經營之商譽或形象,遭他人攀附或冒用,即便是遭遇家族分家或是合作關係的結束,無論是否和平愉快,都應該把相關權利徹底釐清。

品種權邇來逐漸獲得國人重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由於我國對品種智財佈局仍處於學習曲線之前端,乃尚須以厚積相關之制度性權利保護為主,此毋寧係不得不然,但有志者亦應一併留意其可能衍生的盲點。略言之,品種智財是農財整體商業策略的重要基礎,但其應用與規劃必須嚴密配合整體的獲利策略,亦因此會有相異而靈活的操作模式,其具體目標需審度時間與獲利變化為二軸進行預先編派。

“Deepfake,是英文「deep learning」(深度學習)和「fake」(偽造)的混成詞,專指基於AI人工智慧的人體圖像合成技術的應用。”科技進步使Deepfake 觸及的範圍已擴展至政治、國際關係,而使Deepfake的意涵有更廣泛的解釋,即「以數位操縱任何聲音、圖像或影像,使其模仿某人或使其看起來好像某人做了某件事,其逼近真實的程度,會使觀察者難以或無法辨別真假」,同時該行為並為整體社會乃至世界帶來難以忽視的潛在社會、政治風險。有鑒於此,為降低科技應用風險,並強調AI發明與使用倫理,各國立法者尤以美國為首,正致力於解決Deepfake所衍生的爭議與侵害。那麼就現行的法律而言,翻玩Deepfake技術可能會觸及那些法律規範呢?

群眾募資遊戲已經不稀奇了,近期上架的遊戲-《不穿裙子的便利商店》甚至有結合便利商店經營 SLG(策略模擬)及純愛AVG(角色扮演)。這類包含成人限定的裸露情節,俗稱為18禁遊戲,產品推出後會上架到steam遊戲平台。筆者試閱專案內容,覺得圖稿、聲優、腳本配置都頗為用心,話雖如此,但還是有需特別注意的法律問題。

國內媒體報導,農業委員會檢驗去年台灣進口之越南稻米,發現其帶有與台灣稻種「台南11號」相同之基因,因此史上首次限制台灣的農糧品種若於海外生產,不得輸入台灣銷售;具體來說,農委會預告訂定之「限制輸入我國之稻米貨品」草案,屬於行政措施,法源溯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若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生態保護政策需要,得限制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輸出入。

如果您註冊了一個商標,但最近3年都沒有使用它,那麼任何人都可以去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您的商標,而且這個「任何人」可以包括個人以及企業。所以,申請商標註冊獲准,取得商標權後,一定要使用,而且盡量要以申請註冊原來的標識去使用,不要隨意更動,否則,3年沒有使用商標,或是使用的商標與原先註冊的商標標識差太多,致使相關消費者無法辨認為是同一個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就可能會被智慧財產局廢止,而喪失其商標權。

在過去,一如台灣的品種權申請,美國的植物專利申請必須以紙本,將包括圖式及簽署文件等內容送抵USPTO,這點迥異於一般的美國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案,但因應COVID-19大流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近期宣布,針對美國植物專利(plant patent),其已暫時允許申請人利用USPTO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線上電子提交申請文件及後續文件。

在實務上常遇到商標申請人對於所謂的「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感到困惑,說真的,就常理而言,申請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他人再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示來讓相關消費者感到困惑甚至受騙,怎麼會有註冊了商標,卻要聲明不專用這種事情呢?以下由本專欄為讀者作簡要的說明。

依據色彩心理學分析研究結果指出,有62%-90%的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最初的第一印象就是顏色;又有52%的消費者認為從包裝上顏色的選擇,可以作為判斷品質水準的參考;且顏色約可提高品牌辨識度約80%。由此可知,在企業商標部分,除了圖形設計以外,顏色其實非常有吸引消費者眼球與增加產品行銷數量的效果。若具識別性之品牌,且該顏色組合亦為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不妨嘗試提出顏色商標之申請,為企業長遠使用做好萬全的準備。

科技影響生活的改變日漸劇烈,我國政府要如何接納創新的模式,藉以跟上世界的潮流,官方的態度將決定產業的發展速度。其實亦不僅止於食品產業,現各產業之創新正方興未艾,政府如何因應消費者需求,盡可能地去賦予各產業自由度,或許可嘗試從不再動輒以嚴格管制手段或刑責相繩開始,期能將管制的天秤,透過彈性開放整體商業環境而與維護消費者安全間達到一個嶄新地平衡。

傳統的消費性光碟市場需求確實已明顯下滑,一般消費者或盜版商拷貝光碟的機會越來越低,在此一過程中,大量的光碟廠商已經退出市場,目前可說是只剩中環與錸德仍屹立不搖。然而,靠著過往打下的堅實技術基礎,搭上高品質歸檔光碟需求量的激增,或許,光碟產業還是有轉換姿態後回歸榮光的時刻。

106年時,我國大法官的待審案件清單出現了一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聲請釋憲的案件,其案由載明「為審理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應適用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100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等內容。究竟,這幾個條文有什麼問題?引發這麼多法官對這些條文有違憲的高度確信呢?

截至2019年12月,荷蘭於美國已獲得將近二百五十個蝴蝶蘭品種的美國植物專利,旨在杜絕對該些蘭種的非法無性繁殖。相對的,台灣諸家廠商僅取得共計不到十個蝴蝶蘭的美國植物專利,甚至低於泰國的十四個,僅僅與比利時單一家蘭商打平。然而,這並非台灣所面臨的最大劣勢。事實上,台灣獲得的蝴蝶蘭植物專利,大多不在近期,而是在大約十年之前。

憑其優異品質,台灣芭樂必能在初期取得豐厚利潤。然而台灣農民的海外對手著手插旗分羹是早晚之事,必然發生。設若外國業者藉各式管道取得台灣芭樂種苗,結合既有之墨西哥芭樂業,以及已知之美墨果物商營模式,最終必將出現外國種植之台灣芭樂打擊台灣出口之同一台灣品種芭樂之情形。

近期,手搖飲品儼然成為各媒體及愛好者爭相討論之焦點。本文將探討知名手搖飲品過去曾長期發生的商標權爭議。企業在草創初期,往往無暇顧及如此多面向之細節,卻可能導致後續需耗費更多的成本。無論是高價購回商標,抑或是更改商標名稱所承受之有形及無形的商譽損失,皆遠較草創初期即進行週全規劃來得大許多。

根據可稽的查核報告顯示,在會計年度2005到2013年之間,草莓育種計劃為戴維斯分校一年最低也能帶來4百萬美金(2007)的植物專利授權金收益,之後甚至一路走高到2013年的將近760萬美金。事實上,根據加州州政府審計報告指出,戴維斯分校仍有許多授權相關費用未積極收取,在某些年度裡至少亦有數十萬美金之譜。

2019適格指導顯示了美國專利局對於35 U.S.C. 101專利標的適格以簡馭繁的努力,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增添明確依循的線索 。但是,如同前述實際應用整併以及進步概念等步驟所示,35 U.S.C. 101問題的核心依舊絕大落於實際的權利項文字與其脈絡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