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申請案中,如何維持商標註冊使用證據的認定

2024-04-22

在商標撤銷申請案實例中,針對商標註冊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根據實際舉證商品和商標核定註冊商品的對應程度,並非提供了合乎要求的證據類型就一定能被認定,實例中,存在大量使用證據類型,雖符合要求,但證明力較弱的證據,無法被認定有效使用的情形,將使用證據區分為幾種情形分別認定是否可維持商標註冊,具體分析如下

一、提供的使用證據未形成證據鏈:

在審查實例中,最受審查委員認可的商標使用證據為形成證據鏈的使用證據,例如,標示有商標訊息的商品銷售合約、銷售發票、裝箱單據數量的金額、時間等內容完全對應,具體呈現出於某次交易的完整過程;標示有商標服務的廣告宣傳內容和廣告發票配套等證據資料。審查過程中,商標註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存在的一項普遍問題為被質疑發票及合約時間、金額、商品及服務內容等訊息不對應。在無法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之下,提供的使用證據即使數量多,但無法具體呈現是對被撤銷商標的使用時,一樣難以被審查委員認可,這在商標註冊人持有多件註冊商標時,此類零散證據更加容易被質疑,從而會增加不被審查委員接受的風險。

二、針對服務類的註冊商標,使用證據未具體呈現出為他人提供服務之認定:

企業所生產的實體商品,申請商標註冊時往往會存在一種理解誤區,意即,將為自己實體商品銷售而進行的相關營銷工作誤解為商標申請中提及的服務內容。最常見的,例如,商標註冊人往往將為自己的產品進行廣告宣傳、市場營銷的工作錯誤理解為第35類廣告、市場營銷服務。事實上,商標法意義上的服務商標是指為他人提供服務,通過該種服務從服務對象處獲得商業收益。因而,這種自己內部工作做為商標使用證據呈交官方毋庸置疑難以維持服務商標的註冊。換個角度來說,在分析商標撤銷可行性時,分析商標註冊人的主要行銷業務範圍不太可能涉及為他人提供註冊商標核定註冊服務時,撤銷成功概率往往較高,這不失為真正的品牌服務提供商在申請商標撤銷的有效分析策略。

三、自製的證據證明力較弱,以致單獨作為證據而無法維持商標註冊:

在撤銷答辯中,商標註冊人最常踏入的陷阱之一為,提供可以自製的、無法證明有交易相對方的商標使用證據,例如,商標註冊人僅提供公司網頁宣傳資料、名片、廣告單、宣傳手冊等證據。由於這些證據無法單獨證明商標註冊人實際將商標進行有商業經濟收益的真正使用,而單獨呈交這類型的證據向官方證明商標使用時,往往會不被認可為有效的商業使用,在嚴謹的行政審查和司法訴訟程序均難以被認可,即認定被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內部資料均為自製的證據,證明力較弱,不能作為商標在核定的服務上使用的有效證據。

四、僅為維持爭訟商標註冊,進行象徵性的使用:

在商標撤銷的案例中,常可看到大量的案件審查委員在判斷商標註冊人是否有效舉證商標使用,還是只是提供象徵性的商標使用證據,其判斷標準往往與生活實務中核定使用商品的常規銷售方式相結合,審查委員評述,判斷商標是否實際使用與商標使用證據數量並無絕對的關聯性。例如,對於價值低,大眾消費者使用頻率高的商品,過於少量或金額低的使用證據難以取信於人,例如文具、服裝類;而對於較貴重的特定行業使用的商品,例如大型機械類,若僅有一份的商品銷售證據鏈,也能被審查委員認可,一定程度上,對於商標展示方式特殊或存在難度的商品,商標使用方式的說明,往往是能夠影響審查委員心證的有效方式。

五、未具體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商標使用:

案例中,常存在一些商標註冊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實際上商標未具體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情形,在遇到被撤銷時,這類型的證據也無法維持商標註冊,例如,對於文字商標,商標組成文字存在於描述性文字說明中,未被凸顯出來,不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商標;或是在標示商標的商品上,非突出性貼附被撤銷的商標,相關大眾消費者不易識別商品來源於被撤銷商標註冊人的;或是註冊人僅提供委託第三方加工,標示有商標商品的證據,但無法提供商品實際銷售給他人的終端銷售證據等,而無法維持商標註冊。

綜上分析,由於商標權撤銷糾紛類爭訟案件日趨增多,特針對商標撤銷使用證據問題進行整理分析,以期提示商標註冊人於商業經營中應特別注意,並針對性留存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收集證據,以利爭訟幫助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