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商標在商品類似判斷面向

2023-08-23

各國商標審查,係依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是按照商品的用途、功能、生産方式、銷售渠道、銷售對象,以及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消費對象,其對商品及服務劃分為四十五個類別。

 

由於因商品及服務的屬性多樣化,各國家商標局在對於各商品的類似認定,仍並不完全一致。例如,常見的國際分類第9類商品類,在臺灣及中國商標局的區分表,均認定「電腦」和「電腦軟體」構成類似,但與「手機」不構成類似。而在韓國商標局的區分表,對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進行了區分,認定「電腦」和「手機、智能手機」構成類似,但均與「電腦軟體」不構成類似。但在日本商標局的區分表,在與此相同的基礎上,認定「智能手機」因兼具有手機通訊和電腦數據處理的功能,因此與「電腦」、「手機」均構成類似。

 

依臺灣,以及中國、韓國、日本等國家的審查觀之,其判斷方式更為精細,各國家在國際分類的基礎上,適用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各商品及服務劃定類似小項,從而對通常認為類似程度明顯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做出類似關係的界定,以方便進行類似判斷。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相較於僅按大類判斷商品類似,會更細緻考慮同類別之間,針對不同商品可能認定為不構成類似,同時對於不同的類別,也可能因其較為密切的關聯程度,而交叉檢索審理。

 

但在國外商標類似判斷中,大部分國家,例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等國家,它並不簡單依據類別判斷類似,也並沒有劃分明確的類似區分表,而是由各案審查員基於商品及服務本身的關聯度進行類似判斷。具體如何判斷,還是回歸類似商品和類似服務的本質,即類似商品從商品的用途、功能、生産方式、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方面,類似服務則從服務的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面,同時結合混淆誤認的可能性,綜合在先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商標近似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而此種審查方式最為靈活,給了各案審查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因此帶給申請人較大的爭辯空間。例如,在美國商標申請審查實務中,遇到了相同的在先商標障礙,在商品類似上,審查委員認為申請商標指定的商品構成類似,故核發駁回。而申請人在複審答辯中,即可根據上述類似商品的判斷標準,提交商品不類似的爭辯意見。即從商品的功能用途論述,可主張二者在功能和用途上並不一致;其次,從消費對象判斷,二者商標的指定商品主要面向行業不同。此外,雙方行業的工業和商業性質,二者商標所有人各自商品的消費者均是成熟的消費者,需要仔細挑選他們要買的商品,而不容易衝動消費。最後,從銷售渠道判斷,雙方指定商品在性質上的區別,且並非補充或配套使用的關係,因此雙方商品在銷售路徑上也存在區分。綜合以上面向爭取,美國審查員接受了爭辯意見,進而對駁回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綜上所述,商品類似判斷,是商標混淆性近似審查中的重要一環。各國家商標局在審查中,對於商品類似的判斷並不是孤立的,它用於混淆可能性之判斷,它也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也可能隨著商業情况的變化,以及個案的不同有所調整,瞭解各國家商標的商品類似審查基本特點,將可從商品角度提供商標獲准註冊和保護的思路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