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比登推薦剉冰,老店接班對簿公堂

2024-03-27

巷弄美食、數十載老店,往往是老饕們的集散地,能歷久彌新屹立不搖,肯定有其過人之處,但往往就是歷經胼手胝足的打拼後,在發揚光大之際,就越容易遭受到內部因素的挑戰,而招致分裂或引發反目,即便米其林認證的店家,也出現了這樣的情況。

據必比登推介描述「傳承三代、歷經五十多年的傳統剉冰店,店名由店主夫婦的名字與他們的得意之作組合而成。剉冰可自選五種配料,選項達十餘種,各種均每天新鮮自家製作,味美非常,難怪一年四季都深受顧客喜愛。其中口感扎實的圓仔為客人熱點,熬至鬆鬆軟軟的蜜芋頭,和猶如小冰塊的粉角也同樣可口。」的台南八寶彬圓仔惠 (國華街),創辦人呂宸惠所執掌的金華店,由女兒黃筠堤接班後,卻因商標申請及使用,與舅媽對簿公堂。

據法院判決可知,原「八寶彬圓仔惠」商標係由創辦人呂宸惠(原名呂雅惠)所申請,因債務問題,將原國華店及商標借名登記於其三兄三嫂名下,但呂宸惠將系爭商標移轉於原告之初,雙方即有約定各自得使用系爭商標經營「八寶彬圓仔惠」冰店,而本案導火線的起因,則是因呂宸惠女兒黃筠堤接手金華店後,另成立新商號名為「撒豆成冰剉冰店」,同時另外以相同於「八寶彬圓仔惠」之商標內容,申請二類別(29&30)類商標,引起三舅媽張秀美不滿,因而提起民刑事商標侵權訴訟。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_圓仔惠.pdf

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係本於其為被告商標之商標權人,且為行銷之目的,將被告商標所呈「八寶彬圓仔惠」文字或文字及圖使用於所指定第29類、第30類之花生湯、花生仁湯、八寶冰等商品上,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上開商品之商標,而未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款規定侵害原告商標權行為。準此,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防止侵害,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眼尖的讀者一定發現到,當時黃筠堤在申請商標之際,其實是有取得前案人(即張秀美)的同意,在另案撤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之訴訟中,可能比較好理解黃筠堤為什麼要另外申請第29類、第30類商標,在該案判決書中,黃筠堤有提到「當時伊有拿出一本經濟部頒布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向原告說明,這三家店的營業項目可以另外申請第29、30類的商標,基於共同保護商標,把權利做得更完善,才請原告同意被告申請第29、30類的商標,並拿系爭並存同意書給原告看, 原告看了一下後,就在系爭並存同意書上蓋章 」,也因此才會衍生出前述訴訟案件。

事實上,上述事實中提及黃筠堤接手金華店後成立新商號名為「撒豆成冰剉冰店」,也僅是一營業與稅務主體,其若確實取得商標並存同意書,而獲准商標,又依法行使商標權,自然是不構成任何商標侵權之行為。至於張秀美提告刑事訴訟部分,目前尚未有判決結果;只能說,各種法律文件的簽署絕對有其效力與證明能力,在簽署之前一定要仔細審視,有疑問的規範一定也要試圖理解和弄清楚,雙方合意後,才進行簽署,而非簽署後反悔,必然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代價CIPO

參考資料:

1.https://guide.michelin.com/tw/zh_TW/tainan-region/tainan/restaurant/ice-8-bao-guohua-street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

3.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



112,民商訴,14,20240227,1.pdf
109,智,6,2021052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