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疫苗,還是藥廠的疫苗?專利賦權尋佛心

2021-07-20

COVID-19肆虐全球未已, AZ疫苗目前為國內供給最大宗的疫苗,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其牛津大學之重要研發責任者,莎拉吉伯特(Sarah Gilbert)教授並在日前於英國溫布頓網球錦標賽中,因其貢獻而獲得滿場鼓勵致意。


較諸其他疫苗,AZ疫苗的價格相對低廉,有助於其之普及率。其價格低廉,至少部分需歸因於其不欲享受智權制度賦予的擬制獨占地位,以及利潤空間。就這點來說,既有廢私濟公之義,人們報以尊敬嘉允之情,是理之必至,事之當然。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根據截至目前的不完整研究顯示,AZ疫苗的研發背景及過程,受到英國官方資助甚鉅──亦即,從民主國家的制度意義理解,受到英國諸公民的資助甚鉅;問題不免最終將歸結到:這實際上是一支英國納稅人、公民的疫苗,還是一支歸於牛津、AZ私企業所有的疫苗?


這樣的問題,其實早已在各個生醫產業蓬勃的先進國家之中頻繁受到追問。美國在上個世紀的專利制度改革之後,因產學連結限制放寬的關係,各學界產出的大量專利重新覓得活水,得以進入產業界,但另一方面也引發爭議:許多創新/專利的出現,係來自公部門及納稅人資助的既有成果,私企業取以享受獨佔定價的利潤,豈非無本生意?


對此的典型制度擬答或許是:無論如何,既然雙方皆取用專利制度的規則,藉由授權等形式,畢竟雨露分霑,則該等公私問題或許仍在制度精神限界之中,尚能別辨利弊,處在堪忍之間。


欲辨其利害,不免需先循專利之本,亦即專利的政策意義定位。專利及其他智權制度的本質,在於獎勵創新。獎勵創新的本質,在於共同體在倫理學上先驗地判斷,技術的進步、擴張是一種善,有益於共同體,以及構成共同體的諸個人自身。


私單位進行具有風險的研發,透過專利制度而取償,降低其風險;作為交換,其技術在一定的條件下能進入公領域,成為公共財,此已近乎專利之定理套語,較無爭議。公部門行此,取得專利,進而取利,在目前的社會認知之下,也少有議論。


至於公費贊助產出之成果,如何媒介於私企業取利,並且──更重要的是──在制度所體現的效益主義面向上,如何返利於公眾,則較為複雜,而更需要視乎事理脈絡,藉由制度空間細緻處理,毋寧是專利制度理論中難以囫圇一定的部分。


無論如何,一種體察對於制度的辨證與細化是有益的:某項技術成品的本質也許不若其歸屬標籤上寫的那樣單純──在某些情況下,有這樣的可能:它也許原出於我們公民本身。這是公民的專利賦權。從此出發,企業的佛心與否,將得到另一種折射與呈現,但兩者在制度中並不衝突。

公民的專利賦權作為狀似實非的小小反叛,在既有的專利效益制度設計中,有機會偕與同樣可能狀似實非的私企業慈善/佛心,促成具有更高效益的制度辯證。但是這樣的雙人舞的前提,畢竟仍在於:它得要在場上才行。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