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品種權案例簡述與分析─滑菇案

不以種苗管理中心的標準樣品,而以現物作為判定依據

2024-01-23

一、案件簡述

滑菇屬於真菌類,生殖繁衍的過程有世代交替,因此在傳代培養(subculture)時,可能會因減數分裂產生單核的子代。

在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品種權(以下稱該登錄品種為K),要求鑑定被告所販售的菌株(以下稱G株),以及在申請登錄時向獨立行政法人種苗管理中心所提供的樣品(以下稱K1株),兩者間的一致性。但實際培養鑑定時,K1株無法產生子實體(推測可能是單核個體因此無法順利產生子代)。因此原告進一步要求鑑定G株、K1株、以及育成者手中保有的菌株(以下稱K2) ,三者間的一致性。

因K1可能是單核個體,這也造成原本應是同一來源的K1與K2在栽培特性上有所差異,最後鑑定書提出的結論為:不能只經由培養後觀察特性表中特性,就判斷K1、K2、G三者是否為同一品種。為補強鑑定結果,原告又委託兩位大學教授以不同的方式進行DNA分析,並依其結果主張K1為K的單核個體。也因此,原本應將存於種苗管理中心的K1當作標準株做鑑定分析,比較G與K1之間的一致性即可,然而因前述兩位大學教授的DNA分析可知,K1並非正常個體樣本,因此法院最終採取比較K2與G的方式判定。因此最終判決時,採取證明K1與K2起始品種相同,且K1=K2同時K2=G,則G=K1的邏輯來判定。

本案最終先經DNA分析後,認為K1、K2之來源都是來自最初的K品種,其中K1為單核個體故培養出來之子實體特性與K有明顯差異,無法直接作為比較樣品;再經比較K2與G之外觀特性後,發現在最適溫度下,兩者的子實體生長時間、成熟期的菌傘直徑、菌傘的肉質軟硬度等特性具一致性,但在收成量、菌柄厚度、菌柄長等特性上,兩者是有所差異的。也因此最終判決為原告主張的「販售與登錄品種無明顯區別的滑菇」不成立

二、案件評析

本案判決書中特別提到,在判斷時必須知道,所謂DNA分析法並不是分析整個基因組,而是使用特定primer來分析被認為與品種特徵相關的部分DNA序列,因此在用於品種鑑定時,應該採用經過驗證且已經確立其有效性的分子工具以及分析方法。目前對於一些植物物種,如草莓、蘋果等,已經確立了基於DNA分析的品種鑑定技術,但是對於菇類或其他品種,目前可能尚無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現有的primer以及分析方法可作為有效判別依據,因此若要採用至些方法須以更嚴謹的態度去解讀其鑑定結果。

本案值得關注的地方是,在發現保留於種苗中心的保存樣品可能為不適合的個體,並不能拿來生產繁殖後,法院並不侷限以種苗管理中心的標準樣品做為鑑定依據,而以育成者手中的現物作為判定依據。因保護的單位為「品種」,每一個個體可能都有差異,因此實務上在比對時應考量「品種」這個「植物群體」,再去採用適當的個體作為樣本,而非執意在是否為申請時提供做為保存樣品的個體。另外,本案被判斷原告請大學做的基因檢定方式無法做為有效判別的依據,目前較成熟的基因鑑定僅侷限於特定一些物種,因此要如何確立自己擁有的品種權之物種的有效分子工具,也是未來品種權人會碰到的難題。CIPO

參考資料:

1.平成27年6月24日知財高裁判決・平成27年(ネ)第10002号育成者権侵害差止請求控訴事件 原審:東京地判平成26年11月28日・平成21年(ワ)47799号/平成25年(ワ)21905号。

2.平成27年6月24日判決言渡 平成27年(ネ)第10002号 育成者権侵害差止等請求控訴事件 原審: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21年(ワ)第47799号,平成25年(ワ)第21905号 口頭弁論終結日 平成27年4月15日

3.育成者権侵害の判断において、現物主義を採用することを明確にした事例,弁護士 篠田淳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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