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標遇撤銷三年不使用,如何思考正當理由

2024-03-22

商標審查實務,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情形,以及關於使用證據的正當理由,在審理中的具體要求,有下列應思考的層面:

一、首先,就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的商標使用的情形:(一)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象徵性使用;(二)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三)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四)僅作為贈品使用;(五)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再者,針對使用證據的要求,合法性,係指商標權利人使用行為的合法性;公開性,係指相關消費大眾能接觸到的情形;真實性,則指使用意圖的事實。同時證據使用商標、時間、主體、形式、商品等是否符合要求,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是作為審查內容的重點,並評估實際使用意圖,結合對方的質證綜合考量。

二、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不可抗力、政策限制和破產清算

商標法規定的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產清算;(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不可抗力」係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或政府政策性限制等。「破產清算」不同於改制、併購和重組等,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産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可提供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的民事裁定書、在法院上的公告及債權人會議的召開等。「政府政策性限制」則是政府政策的發佈和政府主導行為影響的結果,而由於政府行為具有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並非所有的政策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和直接的結果導向性,但是確屬政府政策的波及範圍並影響了商標權的行使,尤其是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等。

由於前述法定不使用理由中的「不可抗力」和「政府政策性限制」由於均屬商標權利人自身無法預見和控制的大環境和主導外力因素的制約,並且均是發生在重點企業改制的背景之下,商標權利人提交證據能够說明其處於國家或政府決策主導下的作為改制相關活動參與者或主體對象,無法回到正常的經營軌道,商標正常使用業務因而也受阻或暫時無法開展。

三、非規範商品的使用證據

對於非規範商品的使用證據,首要商標權利人需熟悉自身的商品,並證明自身提供的非規範商品與國際分類區分表中的某個商品等同或與某一組群的商品類似,最好能可靠的專業性文件與調查資料,以及商品在實際使用中的客觀呈現等,同時提供商品在用途、原料、功能、消費對象及銷售場所等方面的介紹資料,再證明商標權利人在非規範商品上有效使用該商標。

綜上幾點應對梳理,面對日益激烈的商標品牌競爭局面,作為商標新申請前站的撤銷三年不使用案件的申請量歷年也不斷攀升,無疑商標新申請的成本和難度不斷在上升,而在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或是堅持撤銷方的復審申請,如何最終使現有商標維持註冊,企業的品牌化之路持續發展,則是商標權利人首先要解決的重點,期藉由對撤銷的應對思考有所助益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