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遭遇駁回進行復審,如何善用法寶抗辯

2023-11-28

針對商標的註冊申請,即使在初審階段遭遇官方駁回,後續也可以藉由駁回復審的途徑,以期獲得最終的註冊成功。那麽,申請人應如何進行商標駁回復審,以使商標獲得成功註冊呢?以下解析商標的駁回復審的情況。


一、商標初審被駁回的常見理由情況

商標申請人在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前,一般都會做好萬全的準備,當一切就緒後,商標申請人正式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於是商標局在初審後,決定此商標可以註冊,則該商標將獲得初步審定公告。但是,商標局在審查後,也有可能決定將該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商標在初步審查階段,被駁回的原因多樣化,一般情況,商標被駁回有以下幾種情境:第一種是最常見的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第二種是違反了商標法「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第三種則是「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以及「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相關規定,即違反了商標的禁止條款。前述三種被駁回的理由,均為商標在初審階段常見被官方引用駁回的理由。

 

二、商標申請人在遭遇駁回中,如何進行復審抗辯

針對商標局的駁回通知所述理由,作為申請人如何在這場復審抗辯贏取勝利呢?

(一)據以引用商標法條款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商標法引用的條款,主要針對的情況,是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所援引的商標為權利狀態不穩定的商標,或者為需要撤銷的商標:

 (1)若引證商標已註冊滿三年,且確實查獲未有商標的使用情況,可向商標局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廢止撤銷申請;

(2)在引證商標註冊人已經解散或者撤銷之公司,可向商標局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3)若引證商標屬惡意搶註或屬侵犯申請人在先權利的情況,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或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法的條款引用,在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當中,至關重要的原因,主要是只要藉由條款的引用,將在先引證商標撤銷等,一旦前案被撤銷,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自動消除,其將不再阻礙新申請商標的註冊。

 

(二)主張商標的獨創性和顯著性

商標除了中文字之外,還可以包含英文、數字和圖形等,文字博大精深,在多樣的排列組合之中,商標的獨創性,即具有獨特的創意,使用在相應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令人印象深刻。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針對不同標識的顯著程度,分為臆造詞商標,又稱無含義商標,是指由字典中沒有的獨創性詞彙組成的商標。暗示性商標、描述性商標、隨意性商標和通用名稱等五種分法,依商標的顯著特徵可以達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作用。而商標的「獨創性」和「顯著性」,這兩個概念並不是等同關係,只是在實務案例中,若具有獨創性的標識更能達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效果更高。

 

(三)據以證明商標的知名度

商標的知名度可以成為商標駁回復審抗辯中,強而有力的理由,主要原因為,一是在商標若無顯著性這點上,可以藉由證明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具有了知名度,從而具有顯著性强勢反駁;二則是在商標近似理由駁回的情況下,當一個具有知名度的商標,消費者是可以將該商標和其他商標區分開來的。商標申請人可藉由提供商標的使用證據為,標示有該商標的商品、商品包裝、容器、說明書等;標示有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合同、發票等;標示有該商標的商品的宣傳資料、合同、對應的發票,或參與之展覽有使用該商標的資料等。建議企業在日常的商業活動中,應時刻完整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這不僅僅是對企業檔案、資料的整合,也是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商標案件中的有力支持。據此,商標的知名度在商標駁回復審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在商標註冊申請的數量日愈增多的現在,商標局在商標初審階段被駁回的概率較之前也有一定的增加,儘管商標被駁回的可能性在增加,但這並不意味著商標最終獲得註冊的成功率在降低,商標申請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商標駁回復審中,採用上述功能最為強大的法寶進行抗辯,結果產生的積極影響為其重要性及可用性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