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服務類商標審查三種判斷方法

2023-10-25

當企業在進行商標佈局時,商品類別的佈局往往清晰可見,但是,服務類別的佈局則容易感到困惑。在美國商標審查實務中,針對服務類的獨立性界定,申請商標註冊的必要性有所啓發。

 

以美國服務類商標審查界定了以下三種判斷方法:

 

一、必須是為他人的利益,而非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服務,其內含的應有之義,即是為他人提供服務。因此,若僅是為自己的商品提供廣告,則不能構成商標國際分類第35類的廣告服務。申請人必須確認所申請的相關服務是否的確為第三方所提供的服務。此外,亦需特別注意,在商品生産和銷售過程中,並非以他人利益,展開相應的研究和開發活動,或者展開其他的常規或商業內的活動,尚難以構成提供獨立的服務。而真實的服務活動的認定,也需要同時考慮商業環境因素。例如,百貨商店和其他類似的零售商店,在很長一段時間都不被視為服務活動,但在認識到該項無形的活動實際上是在「將各種商品集合起來,方便消費者集中在一個地方選購商品」後,也被視為一種無形的服務。現大部分國家在商標服務類第35類均可申請註冊具體的零售服務,例如,電子商品的零售服務、服裝零售服務、食品零售服務等,即使個別不接受具體商品零售服務申請的國家,仍然可以藉由申請註冊「為了他人的利益,將該些商品聚集在一起,不包括運輸,目的在於方便消費者選看和購買這些商品」的表述,保護零售服務。

 

二、必須為真實的活動:

服務,為一項經營活動,因此,首要滿足的即是真實的活動,區別於僅僅是過程、概念、系統和方法等。例如,在商標國際分類第9類的電腦軟體商品,係為近年來申請註冊的大熱門,然而在許多的情況下,軟體往往是實現某項服務功能的載體,因此,在申請註冊第9類具體功能軟體的基礎上,該項具體功能所對應的服務註冊更為重要。例如,社交軟體實質上是通過軟體這一媒介提供商標第45類的社交服務,該項服務是在提供軟體産品以外,通過組織運營、技術、人力等獨立運行的經濟服務,可謂為「真實的活動」。倘若前述服務並非通過第9類已錄製或可下載的軟體實現,而僅是藉由網頁上不可下載的軟體形式實現,在申請註冊商標第45類的同時,則建議同時申請商標第42類「Providing online non-downloadable computer software for…提供不可下載的電腦軟體服務」,為實現某具體功能,以保護對應的服務對象和實現功能的載體。

 

三、必須與提供商品活動和其他服務相區分:

申請人的商品銷售所必須的活動,和其他服務的展開有本質上的區別。此項判斷標準關乎著服務的獨立性問題,在判斷一項活動是否足以區分於申請人的主要活動,以構成一項服務,需首先確定申請人的主要活動性質,如是服務活動的履行,或僅是提供有形的商品。其次,需確定該項服務在本質上是與其他特定産品和服務的提供有本質區別的經濟活動。例如,經營雜貨店在美國可作爲一項註冊服務,但是在雜貨店中,為消費者打包購買的商品,則難以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可註冊服務,因為在經營雜貨店服務中,打包購買的商品為可預期的經常提供的輔助性服務。而判斷是否為僅是輔助性、隨附性的服務活動,很大程度上也依賴於商業習慣和普通消費者的預期。若在銷售商品後,為該商品提供需額外付費的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服務,則可視為一項獨立的服務。例如,在商標第37類的汽車維修服務、電器商品維修服務等,則是汽車公司、電器公司所覆蓋申請註冊的重點服務。

 

綜觀上述美國審查服務類商標的三種判斷方法,主要強調服務的本質,意即為他人所提供的真實的活動,提供的服務雖然是無形的,亦在強調與商品的區別,然而隨著消費者的認知習慣,行業發展而不斷動態變化,其判斷的難度,與商業活動的日益複雜性息息相關,結合了上述方法,可為服務商標的申請註冊的必要性、服務商標使用證據的判斷,提供參考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