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玩DEEPFAKE仍應注意法律問題

2020-11-12

Deepfake,是英文「deep learning」(深度學習)和「fake」(偽造)的混成詞,專指基於AI人工智慧的人體圖像合成技術的應用。

 

Deepfake技術可將已有的圖像或影片疊加至目標圖像或影片上[1],現行最常見之應用,係以偽造名人性愛影片或復仇式色情媒體為主,近期因為FakeApp[2]的出現,開始了一波相對算是「普遍級」的單純變臉應用玩法。惟,讓各國政府比較頭大的狀況是,Deepfake也被用以製造假新聞及惡意惡作劇,近期較知名的假影片有Facebook首席執行長Mark Zuckerberg接受CBSN的採訪,並於採訪中吹噓其擁有數十億Facebook使用者的數據,而這些數據將有機會干預當時美國的中期選舉和2020年選舉[3],該假影片之內容著實讓當時Mark Zuckerberg處境相當困難(笑)。更麻煩的是所謂的政治網軍,也開始瘋狂製作這類以假亂真的影片訊息,試圖誤導民眾甚至引發社會動亂,尤其藉由網路驚人的散播率,彷彿已可見在不遠地未來,此一行為將有受到特殊管制的可能性。


誠如前述,科技進步使Deepfake 觸及的範圍已擴展至政治、國際關係,而使Deepfake的意涵有更廣泛的解釋,即「以數位操縱任何聲音、圖像或影像,使其模仿某人或使其看起來好像某人做了某件事,其逼近真實的程度,會使觀察者難以或無法辨別真假」[4],同時該行為並為整體社會乃至世界帶來難以忽視的潛在社會、政治風險。有鑒於此,為降低科技應用風險,並強調AI發明與使用倫理,各國立法者尤以美國為首,正致力於解決Deepfake所衍生的爭議與侵害。那麼就現行的法律而言,翻玩Deepfake技術可能會觸及那些法律規範呢?

 

首先最直接的聯想就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行為,依照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以現行Deepfake技術的應用方式來看,此等行為應屬以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行為。若欲分析Deepfake有無違反著作權之疑慮,則需先確認遭竄改的原始影片是否受著作權所保護,接著再進一步考量是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若以前述Facebook首席執行長Mark Zuckerberg接受CBSN的採訪之假影片為例,此行為因已任意改變了原著作之內容,侵害了著作人格權,且將原著作物或增刪後的內容上傳、播映等,亦另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依法若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觸犯第93條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規定,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說真的並不輕,所以想翻玩Deepfake技術前,真的要好好確認素材的法律權源啊!


再者,依照民法第18條中之人格權,依學說及實務見解,已然包含所謂肖像權之概念,若未經同意、非合理使用甚至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偽造名人性愛影片或復仇式色情媒體,此行為不僅不具公共利益性質,更多有扭曲真實且具誹謗侮辱之意圖,受害人得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亦可能得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論之。筆者近期亦聽聞到一個滿特別的案例,即被告取得某上市櫃公司董事們開股東會的影片後,將自己的臉孔以Deepfake技術疊加上去,營造出自己是該上市櫃公司董事的假象,藉此取信被害人而騙取投資金額的案例,此案雖尚未判決,但想必是該當刑法詐欺相關罪責無疑了。

 

建議讀者,在Deepfake技術應用逐漸普及化之時期,若欲體驗有趣的AI技術,在遵守法律與道德規範的範圍內,翻玩體驗一下新科技並無傷大雅。惟,仍應保有公眾視聽與新聞媒體的辨別能力,即便不至於因時時保持高度懷疑致草木皆兵的程度,仍應培養練習查證網路資訊的能力與正確之基本法律常識,才能不受假訊息所欺騙或誤導喔!C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