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卻要聲明不專用!?

2020-04-01

在實務上常遇到商標申請人對於所謂的「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感到困惑,說真的,就常理而言,申請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他人再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標示來讓相關消費者感到困惑甚至受騙,怎麼會有註冊了商標,卻要聲明不專用這種事情呢?以下由本專欄為讀者作簡要的說明。

 

給予註冊商標之權利,卻又要求商標的某些部分不能專用,是為了平衡市場公平競爭的關係。

 

先從聲明不專用制度之立法目的說起,據商標法第29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所述,是為了避免申請人於商標註冊後,濫行主張權利,造成第三人之困擾。若以「樸泰集團」這四個字為例,其中「集團」二字,已為商業上廣泛使用的名稱,即便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也不能因此阻止其他同業競爭者使用「集團」二字,否則將造成商業市場上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立法者要加入所謂的「不專用」考量。

 

再來,要說到取得商標的必要條件—「商標識別性」。若要細論主管機關對於「識別性」之審查基準,可能又要另撰一文來專門討論,但簡要白話地說,所謂識別性是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能否透過該標章直接指示並區別來源。而商標是採整體觀察法[1],故即便整個商標中包含有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但整體圖樣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即為具有商標的識別性。因此「聲明不專用」制度,就是用來處理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有因此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者,申請人即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2]。

 

智慧財產局針對聲明不專用這個制度,是採註冊核准前之事先審查制。

 

智慧財產局會在接受商標申請註冊時,透過整體觀察來確認該商標是否足以取得識別性,接著在核准或核駁前,再就是否需要聲明不專用向申請人提出要求。那麼,在哪些情況下,會被智慧財產局要求必須針對申請商標的特定部分聲明不專用呢?本專欄為您整理如下:


 

需注意的盲點是,「聲明不專用」不是因此不能取得商標,而是依然可以取得商標,僅是針對該特定用語,別人還是可以用而已。


看了這麼多圖例,很多讀者常常在理解「聲明不專用」這個制度時,出現一個疑問,就是「如果都還是要聲明不專用,那到底還申請商標幹嘛呢?」其實,這是對於實務理解的一個盲點,舉個前面較好說明的圖案為例,前述圖五是一個卡通擬人化的圖案設計,由囧字當頭,接著有軀幹與雙手在Orz的字體上,所以識別性其實是有的,而得以核准成為商標。對「囧」及「Orz」聲明不專用的重點在於,對這兩個「字」的不專用,但對於整體圖形的設計,依然是具有排他性,而能阻止他人以類似或相同的「整體圖案」來仿冒或是企圖攀附商譽。也就是說,假設他人一樣有使用「囧」這個「字」當商標,圖五的商標權人便不能對該他人主張權利,但若有人弄了一個很近似的設計「圖案」當商標,那圖五的商標權人就可以告好告滿了。

 

聲明不專用之審查制度有其判斷的主觀性,因此若讀者欲申請註冊之商標有較具爭議之情形,在不願意放棄商標部分字詞專用權之情形下,建議諮詢專業之法律建議。

 

雖然本專欄有前述之解釋說明,但「聲明不專用制度」其實本質上仍有其矛盾之處。畢竟註冊商標之主要目的在於取得排他權,其商標權利範圍,原則係因商標整體具識別性,進而取得權利,而非割裂整理中之個別部分取得排他權。因此,要求申請人就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慮之虞」之「部分」圖樣,應聲明不專用,其實混淆了商標權利範圍是自「整體具識別性」而來,並非是「割裂」其中一部分而取得權利,或不取得權利。白話來說,「聲明不專用制度」仍在某程度上打臉了「商標權」係因「整體具識別性」而取得「整體」權利這個原則。本專欄認為,既有爭議表示即有挑戰可能,針對不同情況,主管機關應仍有與申請人相互溝通之空間,本專欄希冀透過專業的法律服務協助,能使更多申請人依照申請註冊商標之原意,取得商標之核准結果。CIPO

參考資料

[1] 參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商標主要部分觀察法與整體觀察法,對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係屬相輔相成,殊不得執主要部分之觀察,即忽略整體觀察原則之適用。

[2] 商標法第29條第3項:「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