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氣賺大錢:限制品種出口有門道

2021-09-22

在前篇《再探植物品種保護:限制出口的極限》中,我們曾提及,若要完善保障品種的利益,在制度面的規劃上,應使我國之品種家「極力逐利,盡其品種於各地之利,而此法非憑包含品種權及專利之智慧財產權制度必不可得。......而對於智財保障不足之國家,再遂以「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之舉措,若此,更孚該段文字之法旨,蓋於彼處品種權利確不可保。若此,則品種之利可增可圖,亦不自陷於保護主義之話柄,將是嘉惠國內品種家及從業者之利法​」。

 

亦即,其絕大關鍵在於設置完善之制度,宜以品種家(無論公私)之意向及判斷為主軸──除非其事理已臻相當之高度(甚至於表見可明之程度),事若國家敏感之高科技技術等,否則以國家為主體逕為重要國家利益之裁定者,不宜盡顯於國家直接手段中,蓋第一依現代自由市場之意旨,市場理性將遠較有形的手來得有效率;第二,如前文所述,其事亦易啟紛並且自陷話柄。

 

我國本次制定禁止出口之果物名單者,據載亦受有日本種苗法改正之啟發。邇近日本種苗法改正,確亦收有禁止品種出口至某些國家之大效果。惟宜注意者,日本欲達此效果,其法制上之作法,以及其因此可收致之成果,實在相當之「水氣」[1],且與現代之自主(autonomy)精神合致,毋寧更符合前文之意旨,而在很大的程度上迴避了上述兩點問題。

日本種苗法改正釋因例舉[2]

略言之,日本之種苗法如今是讓品種申請人能夠在申請時,一併指定該品種於日後可被出口之智財保護無虞之國家(其稱為:指定國),該指定與否日後有促使種苗購入者須因此取得品種權人許諾之必要與否,並從而達成一部或全部禁止出口之效果,而絕非僅以日本農林水産省名義逕將數千品種詔告一律限制出口。此與台灣之作法有相當之差異,包括:決定禁止之作為之主體(國家vs. 廣義之申請人);禁止出口國之範圍及彈性(各為斟酌vs. 全有全無);法律密度與細緻性(法律位階vs. 行政機關公告)等等。

 

日本進行該部分之種苗法改正之理由實與台灣無甚差別,然而在手段實踐上似有所不同,其效果可預料亦將因此互異。有識者亦能參考日本農林水産省所出之《有關種苗法改正之概要與留意點》小冊[3],一窺日本的相關做法CIPO

參考資料

[1] 正式作「媠氣」,本文暫從水氣以暢閱達

[2] p9, 改正種苗法について~法改正の概要と留意点~, 日本農林水產省https://www.maff.go.jp/j/shokusan/attach/pdf/shubyoho-44.pdf, retrieved September 15, 2021

[3]Ibid.